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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把握証據審查判斷,有效實現司法公正     周洪波     熊曉彪    2021年05月31日15:14

       近年來,許多冤假錯案頻繁見諸於國內媒體。研究顯示,錯案的主要成因在於事實認定環節出了問題,而准確事實認定的關鍵則取決於証據的有效審查判斷。自2013年中央政法委出台《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以來,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相繼印發了《關於切實履行檢察職能防止和糾正冤假錯案的若干意見》、《關於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都強調証據的審查判斷是防止冤假錯案的重要機制,但卻沒有對如何把握証據的審查判斷作出具體規定。2021年修正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新《刑訴法解釋》)盡管對8種法定証據的審查判斷進行了更加詳盡的規定,然而,這些規定卻過於零散、僵化,缺乏體系性,忽視個案具體語境,有的甚至背離了訴訟認識規律。

 此外,我國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對於案件整體証據的具體把握,實際上也存在很大問題。2018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的“証據確實、充分”標准以及新《刑訴法解釋》第140條規定的“間接証據確實、充分”標准,一方面將自身模糊不清且不具有操作性的“排除合理懷疑”作為判斷標准,另一方面又以“印証”“結論具有唯一性”這類既追求“客觀真實”、又缺乏啟發性的術語來作為外在要求,其結果將難以實現准確的事實認定。

 從証據屬性、証明的內部結構以及案件事實認定的基本要求來看,証據的審查判斷實際上可以劃分為証據審查與証據評價兩個環節,每一個環節又可以細分為對單個証據與案件整體証據的審查和評價。

 一、証據審查環節

  証據審查主要發生在審查起訴階段與預審(庭前會議)階段,其主要目的在於審查案件証據是否符合進入審判的要求,過濾掉那些不符合准入條件的案件及其証據,反向規制偵查階段的証據收集、獲取行為,促進與實現“以審判為中心”、“庭審實質化”以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目標。

 (一)對單個証據“准入四性”的層次性審查

  單個証據的“准入四性”依次是指相關性、真實性、合法性、促進和諧性。其中,相關性作為一項証據能否成為案件事實的証明材料或信息,是首先需要進行審查的証據屬性。對証據相關性的審查,除了看其是否具有証明性與實質性之外,還要考察其是否需要修復,即相關性的存在取決於某個事實,而該事實又缺乏相應的証據支持。

  其次,需要對証據的真實性予以判斷。所謂真實性,主要是指証據來源的同一性和証據載體的可靠性。即對真實性的判斷,首先得看在案証據是否就是舉証方所宣稱及出示的那份証據,然后再根據該証據的具體類型進行可靠性判斷。如果是實物証據,那麼可以通過辨認、考察其保管鏈條的完整性等方式予以判斷﹔倘若是言詞証據,則可以通過審查其是否具有親身知識或相關資質等証人品質進行判斷。

  再次,是對証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具有相關性與真實性的証據還不能被允許進入法庭,因為,該項証據可能是不合法的。合法性主要由5項具體要件共同構成:(1)取証主體合法﹔(2)取証手段合法﹔(3)取証程序合法﹔(4)取証對象合法﹔(5)証據表現形式合法。這5項要件必須同時具備,証據才能滿足合法性要求。

  最后,還要看証據是否具有促進和諧性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証據准入應當蘊含著基於促進或確保其他重要社會價值而限制某些相關性的証據進入法庭的考量。和諧性是一項重要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抑制某些能夠促進和諧性的証據進入法庭,體現了求真與求善的一種平衡。這類証據主要由:(1)事后補救措施﹔(2)和解和提議和解﹔(3)支付醫療費或類似費用﹔(4)撤銷的自認或有罪答辯﹔(5)作証特免權﹔等等。

 (二)案件整體証據的准入標准——要件事實推論鏈條完整性

  一個案件是否准許進入法庭,除了看其單個証據是否符合“准入四性”之外,還要審查其整體層面的証據是否達到了事實認定者能夠據以做出一項事實認定的要求。這一証據要即要件事實推論鏈條完整性,具體包括:(1)証明實體法規定的構成要件事實存在或發生的實質証據﹔(2)對要件事實的証明具有輔助作用的輔助証據﹔(3)每一項要件事實推論鏈條都具有完整性。需要注意的是,要件事實推論鏈條完整性不僅要考察指向該要件事實的實質証據是否已經具備,而且還要具體看其推論鏈條上的概括是否足以支撐推論。有的概括屬於強意義上的概括(如自然規律、數學定理等普遍被大家接受的知識),以至於不需要相應輔助証據的支持﹔有的概括則屬於弱意義上概括(如基於個人經驗或綜合直覺、甚至主觀偏見的概括),此時就需要相應的輔助証據支持,才能確保推論鏈條完整不斷裂。

 二、証據評價環節

  所謂証據評價,是指對証據的証明力、可信性以及對案件事實整體論証強度的綜合判斷。証據評價主要發生在審判階段,尤其是審判評議環節,通過証據評價之后,事實裁判者一般即可做出最終的事實認定結論。同樣,証據評價也可以細分為對單個証據的評價和對案件整體証據的評價兩部分內容。

 (一)單個証據評價指引

 單個証據的評價事項主要包括証據的可信性、証明力判斷。對於証據的可信性評價而言,可以根據証據的不同類型作出具體判斷。

 1. 言詞証據可信性評價指引

 一般而言,事實裁判者可以從以下五個方面來評價言詞証據的可信性:(1)証人是否違背其信念進行作証(誠實性)﹔(2)該信念的形成是基於感官証據還是猜測或者願望(客觀性)﹔(3)所依據的感官証據是否存在問題(觀察靈敏度)﹔(4)証人的陳述是否存在歧義(敘述能力)﹔(5)証人的記憶是否可靠(記憶能力)。

 2.實物証據可信性評價指引

 與言詞証據類似,事實認定者也可以從實物証據的以下三個屬性來對其進行評價:產生實物証據的裝置之性能、維護是否穩定(可靠性)﹔該裝置的操作過程與操作環境是否適當(靈敏度)﹔以及來源、提取、傳遞、保管和提出該實物証據的過程和主體是否存在問題(真實性)。

 3.証據証明力評價指引

 証據的証明力取決於其自身的稀缺性、控辯雙方提出的對抗性假說、推理鏈條級數、弱鏈接和小概率事件所處位置、以及所擁有的協調性與不協調性証據之間的相互作用。據此,我們可以構建証據証明力的評價指引:首先,事實認定者應觀察與識別目標証據(一般是要件証據)是否具有區別於其他隨機証據的那些特征。其次,判斷在控辯雙方提出的(或者事實認定者開發的)競爭性解釋或假說下,具有這些特征的目標証據在哪種解釋或假說下更可能發生。再次,考察目標証據到要件事實推論鏈條的級數、弱鏈接和小概率事件所處位置對証明力的影響。一般而言,推論鏈條的級數越多,其對目標証據的証明力的阻礙越大﹔弱鏈接(即推論鏈條上概括較弱的那一環)和小概率事件距離要件事實越近,其對証明力的影響就越大。最后,評價與目標証據協調或不協調的現有証據之間的相互作用,看它們是對目標証據的証明力進行了實質增強還是削弱或否定。

 (二)案件整體証據的論証強度評價標准

 案件整體証據的論証強度評價涉及証明標准的達成與否問題,而証明標准具體尺度的實際把握,需要事實裁判者在作出裁決時,(1)始終保持謹慎,(2)隻有當所控犯罪事實具備充分的証據支持,(3)符合實體法規定具體罪名的各項構成要件,且(4)基於証明結構去評價証據的可信性及其對要件事實的推論力量之后,對案件事實為真形成確信之時,才能作出肯定性認定。該標准的具體尺度取決於個案的利害關涉,達成此種確信的具體方式為:對於每一項構成要件的証成而言,有正當理由相信其前提(實質証據的可信性),以及該前提對要件事實的推論力量足夠強﹔每項要件事實推論鏈條都沒有被事實認定者的背景信念所否定,或者被(辯方)削弱至部分信念(可能為真也可能為假)的狀態﹔所作出的認定在足夠大的相關共同體中被普遍接受﹔並能夠給出支持其形成確信的正當理由。

  2017年4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體學習時明確提出,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司法人員隻有根據上述要求,嚴格把握好証據的具體審查判斷層次與標准,才能夠落實總書記的要求,從根本上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最終實現司法的公平正義。■

  (周洪波,西南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院長﹔熊曉彪,吉林大學法學博士/責編 劉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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