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詳情頁
民革中央網站>>稿件上傳>>團結雜志>>202102
在新時代徹底擺脫高羈押率困境     郭 爍    2021年05月31日15:14

 一、盡快從制度上明確“羈押為例外”之原則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並沒有使用未決羈押的提法,通常而言,未決羈押一詞更多的是用來指代在刑事判決生效前,逮捕這一強制措施所帶來的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一種狀態。應當指出,逮捕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被普遍適用的病症根結在於,羈押手段被偵查機關與檢察機關賦予了懲罰教育、刑罰預支、証據發現與犯罪預防的效用,然逮捕作為一種強制措施,其應然定位在於保障刑事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其本身並不具有偵查取証等其他額外功能。

 未決羈押限制人身自由的屬性決定了,一個貫徹現代法治、尊重人權的國家,必須確立起符合現代刑事司法理念的羈押一般原則。具體而言,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其一,程序法定原則,即強調羈押必須要依法規定,羈押活動要依法進行。羈押要制度化、規范化 ,禁止任意和非法的羈押﹔其二,比例原則,指羈押權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據這一前提外,還必須選擇對相對人侵害最小的方式來進行,侵犯基本權利的措施在其種類輕重上,必須要與欲實現之目標相適應﹔其三,司法審查原則,指由處於中立裁判地位的司法機關,以開庭等司法方式,通過示証、辯論、裁判程序,審查和決定羈押問題﹔其四,訴權原則,指受到羈押的嫌疑人、被告人,應有機會和可能將羈押的合法性問題訴諸司法機關,使得這一問題能夠以開庭的方式受到持續的司法審查。

 二、認罪認罰廣泛使用帶來未決羈押的新難題

 (一)仍未擺脫“未決羈押率高企”的舊困境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於2020年“兩會”上工作報告指出,全國普通刑事案件的審前羈押率從2000年的96.8%降到2020年的53%,但與其他法治發達國家普遍維持在10%至30%的未決羈押率相比,53%的羈押比例仍舊畸高,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仍未擺脫“以羈押為原則,以非羈押為例外”的舊困境。更遑論近年來羈押率的大幅下降很大程度要歸功於以拘役為頂格量刑的危險駕駛罪一躍成為我國的第一大罪名,而以“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為必備要件的逮捕自然無法將其觸手延伸至這一罪名,由此統計數據呈現刑事案件整體羈押率大幅下降的假象。

 (二)未決羈押結構性失衡的新難題

 1.結構性失衡一:輕刑案件高羈押率

  近20年來,我國刑法修正整體反映出了積極預防性刑法觀的立法實踐,醉駕、高空拋物等行為相繼被納入犯罪圈的范疇當中,輕微罪名的增設使我國的刑事案件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根據最高檢工作報告公布的數據顯示,被判處不滿三年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罰案件,已經從2000年的53.9%上升至2020年的77.4%。對於輕微犯罪、社會危害性小的犯罪嫌疑人不予羈押是貫徹羈押比例原則的應有之義。進一步降低羈押率,在犯罪輕刑化趨勢明顯的當下,正當其時。然而,G省檢察機關的相關實証數據顯示,該省基層檢察院捕后判輕罪的比率為83.95%,這一現實景象似乎偏離了羈押最基本的比例原則。

 2.結構性失衡二:認罪認罰案件高羈押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情況的中期報告》,在全國法院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審結的刑事案件91121件103496人中,共計42.2%的認罪認罰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也即仍有超過半數的認罪認罰犯罪嫌疑人被採取了羈押性強制措施。應當指出,從寬處理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落腳點,這其中從寬一方面是指在實體上的從寬,另一方面還包括程序上的從寬,也就是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輕緩的強制措施, 作出輕緩的程序性處理, 或者適用更為便利的訴訟程序。在刑事案件結構輕刑化的背景下,對於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仍大規模地適用羈押性強制措施,無疑背離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立法精神。

 3.結構性失衡三:証據不足不捕率高,無社會危險性不捕率低

  根據G省檢察機關的相關實証數據顯示,在2020年度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中,証據不足不捕率為56.48%,無社會危險性不捕率為27.62%。相較於法定不捕、証據不足不捕,無社會危險性不捕是檢察官主動擔當適用逮捕裁量權的重要體現。上述數據反映了近年來羈押率的降低更多得益於証據不足不捕與法定不捕,呈現這一現象的原因很大程度要歸於員額檢察官的個人責任制與捕訴一體的調整,在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度的運行中, 當入額檢察官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証據不足而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后,可同時將不捕決定、理由及補充偵查提綱抄送本部門辦公室備案,建立不捕案件動態跟蹤機制,方便有問題可以隨時查找和追責。在司法實踐中,檢察官若在批捕后,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起訴后得不到法院有罪判決,都會在案件評查和業績考核評價中成為“扣分項”,這也就倒逼檢察官在審查批捕階段便會嚴格把控案件証據,對於一些在案証據無法達到追訴標准的,更多的傾向於不批准逮捕。証據不足不捕率與無社會危險性不捕率的懸殊差異也從側面反映了目前我國檢察機關在審查批捕階段的並未注重對犯罪嫌疑人社會危險性的考察,“無社會危險性不捕”之於我國的刑事司法實踐有著深度的效用空間。

 三、應用新技術實質提高取保比率,徹底激活羈押復審制度

 (一)把握“社會危險性”這一新基點

  毋庸諱言,當前檢察機關“構罪即捕”的傳統辦案理念仍未得到根本性扭轉。因此,檢察機關辦案人員在審查批捕時,除了要注重案件証據、事實、罪名認定外,更應當注重對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的分析,抓住“無社會危險性”這一新基點,審慎適用羈押措施。一方面,檢察機關可以通過制定統一的社會危險性評估分析標准指南,實現對常見、多發類案的集中研判,對案件的不同情節,例如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系初犯偶犯、有吸毒賭博等惡習等各種情節進行量化分析,讓社會危險性評估可視化、具象化。同時,還應當充分發揮檢察官考核機制的業務引領作用,將不捕率、羈押必要性審查變更強制措施率、捕后輕刑率等指標納入員額檢察官業績考核評價當中,調整考評分值,突出考評比重,倒逼檢察官在辦案中積極貫徹“少捕慎押”的司法理念。

 (二)應用新技術提高取保率

  除了希望借助羈押措施向犯罪嫌疑人施壓外,在實踐中辦案機關不願採用非羈押強制措施的另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控制感”的缺失。若採取取保候審,由於缺少有效的監督手段,存在著犯罪嫌疑人翻供、逃匿、毀滅罪証的風險,並且這種風險在辦案周期較短的認罪認罰案件中,造成的危害更大。而在案多人少矛盾愈加突出的今天,以監視居住為代表的一些傳統非羈押措施的廣泛適用將大量消耗本就匱乏的人力物力資源。這種種擔憂也是制約辦案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適用非羈押措施的重要因素。

  在此背景下,以大數據信息網絡為依托的電子手銬能夠在有效地防范非羈押帶來的風險的同時極大地節約司法資源。隨著5G技術的落地應用,由於其高帶寬、低遲延、高穩定性等特點,集GPS定位、電子柵欄、及時報警等功能於一身的電子手銬普遍推開的技術條件已經成熟。電子手銬可以在遠程操控下發揮人機分離報警、破壞報警、越界設置、越界報警、特殊場所接近報警、自動巡檢、巡檢頻率設置、實時查詢、軌跡查詢等多重功能,實現明確的區域活動限制管理功能,犯罪嫌疑人既能夠回歸日常生活,又能夠確保其行為的隨時管控,即使發生任何突發狀態,也能夠第一時間應急反應,從而有效地解決上述問題,增強非羈押強制措施的可管控性,實現人權保障與司法效率的雙贏。

 (三)真正激活羈押復審制度

  羈押復審制度在現實中長期遭遇實踐冷清,處於一種虛置化的尷尬境地。因此,真正激活羈押復審制度,實現未決羈押的二次減少,是解決我國未決羈押率高企難題的可行路徑。

  具體而言,有效激活羈押復審制度可以從以下兩個維度展開:一是強化羈押復審的司法裁量屬性。對於依申請提前的羈押必要性審查,檢察機關一般應當通過公開聽証審查的方式進行,充分聽取案件各方當事人的意見,促進被害人、公安機關對審查后變更強制措施的理解。在經審查后,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增強文書說理性,詳細分析說明羈押必要性。二是建立動態羈押復審機制。檢察官應當及時跟進案情進展,對於暫不具備但后續可能具備刑事和解、認罪認罰、退賠退贓等條件或者証據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案件應當持續跟蹤,依職權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

  習近平總書記在致“2015·北京人權論壇”的賀信中明確指出,“實現人民充分享有人權是人類社會的共同奮斗目標。人權保障沒有最好,隻有更好”。未決羈押率的降低毫無疑問是一國法治、人權建設的重要指針之一。未決羈押率高企之解決,無論從觀念、技術條件,制度環境等諸多因素考量,現在條件幾乎均已具備,需要的是堅定的決心與行動的努力。■

 (郭爍,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責編 劉玉霞)

專題推薦

  • 組織換屆
  • 2022兩會
  • 十三屆五次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