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名制在當前已經廣泛應用在各行各業,人們在通訊、出行、網購、辦理銀行卡、寄快遞等時都需要出示身份証。同時,身份証的地下買賣也存在著,部分人因為需要注冊網約車、開網店,甚至電信詐騙等想要掩蓋真實身份信息,就會從不法人員手中購買身份証,買賣身份証已經形成一個黑色產業鏈。更為嚴重的是,在手機號和身份信息都被他人掌握的情況下,通過線上交易還可能遭遇“被貸款”“被注冊”的情況,進而影響個人征信。身份証丟失后,本人可以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但是丟失的身份証無法立即被注銷、失效,有可能會被不法分子獲取之后,繼續在“網絡黑市”流通和使用。究其主要原因,是因為現行二代身份証的制造技術本身存在一定缺陷,身份証芯片內存在的信息並不會因為挂失而失效。這使得身份証挂失后存在諸多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網絡身份証的買賣“產業”屢禁不絕。2018年的“北大學子涉嫌弒母案”中,嫌疑人吳謝宇被指隨身攜帶數十張買來的身份証用於躲避追查。這次案件又一次証明了身份証挂失即失效依然存有漏洞。特別是該案還涉及銀行、工商等多個系統,現有身份証失效系統仍然無法實現對所有行業的全覆蓋。該案也充分表明身份証挂失后不能失效,給身份証主人和社會帶來巨大風險。
二、封堵可能隨之而來的信息冒用漏洞也成為當務之急。隨著網絡注冊等便民服務的開展,除身份証未能挂失即失效的問題外,還存在一些其他問題和風險。例如,被冒用的身份証注冊企業,就使用的是“數字証書簽名”,雖然不用本人到場簽字可能帶來了方便,但如何避免信息被冒用的風險,也應有必要的防范。便民創新也應兼顧權益風險。
三、相關業務經辦部門對於個人身份信息被冒用的責任承擔問題。銀行、工商部門要確保客戶信息的真實性,是其最基本的責任。但現實中,一旦發生類似身份証被冒用的現象,在維權上,被侵權者需要事先証明自己的信息“被冒用”,這種責任界定機制顯然不利於被侵權者維權,也削弱了相關部門履行信息核查責任的動力。
妥善保管証件當然是公民應盡職責,但是身份証一旦不慎丟失,面臨被不法分子利用的風險時,不能也不應該將身份信息泄露的全部不利后果都由當事人自己承擔,國家公共服務部門應盡到自己的責任和義務,提升履職能力。
為此,建議:一、公安機關應當盡快完善現行身份証的制造技術,加快科技攻關,植入挂失即報廢的身份証芯片,從技術手段阻斷身份証交易,真正實現身份証挂失即失效。二、完善人臉識別應用的法律規范,在嚴格依法的前提下,可以部分的替代身份驗証機制。相關技術到現如今已初顯成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替代身份証的使用,進而減少身份証買賣的可能性。三、在技術層面建立身份証遺失運用報警調查機制。身份証挂失后一旦有人冒用,就應該有一個系統反應機制,公安機關得到信息提示后,立即進行調查。四、建立身份証挂失信息平台。擴大身份証挂失信息的共享范圍,覆蓋至實名制所需要的領域,比如在多個部門實現同步顯示挂失記錄。五、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承擔核實人証是否合一的責任。在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環節,必須要本人在現場辦理,嚴禁他人代辦。六、可以考慮將冒用身份証信息納入刑事制裁范疇,提高刑事打擊力度。雖然現在對冒用身份証有相應的規范和懲罰,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其社會危害性可能會更加突出。在這種情況下,加大懲治力度是必要的選擇。(拜榮靜,民革甘肅省蘭州大學支部黨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