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原建設部令第80號《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該《辦法》於2000年6月30日發布。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建筑行業新型材料、新工藝的不斷更新,該《辦法》中的防滲漏5年保修期限已不能滿足實際需求。因保修期限過短造成的弊端,損害了廣大住戶的切身利益,給居民的生活帶來了困擾,甚至安全隱患,群眾反映強烈。主要原因如下:
一、新型牆體材料質量通病難免引起外牆滲水。在2000年以前,我國的房屋建筑大多數為多層或小高層,除了東北地區,建筑外牆均採用粘土磚,其具有良好的隔熱、吸潮等性能。由於粘土磚主要靠開挖的土壤燒結而成,開挖會破壞土壤和植被,造成水土流失和環境破壞。2005年以后,國家明文禁止建筑砌體使用粘土磚,要求改為混凝土空心氣塊、蒸壓加氣塊,這些建筑材料外牆飾面在抹灰前界面處理很難保証不空鼓,且與其他結構交接裂縫難以控制,會導致外牆滲水。二、建筑節能施工技術不成熟容易造成外牆滲水。為了加強民用建筑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內熱環境質量,國家自2006年1月1日起要求,建筑節能作為房屋建筑一個重要的分部分項強制納入整體建筑施工。目前建筑節能材料良莠不齊,施工技術不成熟,因外牆保溫質量問題引起的開裂,導致的牆體滲水現象較為常見,住宅小區外牆保溫板大面積脫落時有發生,給百姓的生命安全帶來了隱患,防滲漏5年保修期限明顯過短。三、責任單位規避保修義務,不能保証維修質量。防滲漏5年保修期限給了不良開發商、施工單位推脫責任的借口,他們在處理住宅屋面、外牆滲水質量問題時,有意拖延時間,敷衍了事,等到5年保修期滿后一走了之。由於住宅使用年限為50~70年,在保修期滿之后的45~65年漫長時間裡,外牆滲漏維修隻能由業主自行解決。目前各地高層建筑居多,其外牆維修難度大、費用高,極易造成人員高墜傷亡,讓住戶望而卻步,直接損害了廣大群眾的利益。
原建設部令第80號《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發布已近20年,防滲漏5年保修期限條款已不再適應當前主流的牆體材料與建筑節能分部分項質量保修要求。目前,普通商品房的使用年限一般在50~70年,那麼住宅外牆與屋面防滲漏保修期限應該在10~20年之間更為合理。因此,建議及時修改《辦法》中相關條款,適當延長房屋防滲漏保修期限。這樣既有利於對相關責任單位履行質量保修義務進行約束,也便於督促其在施工過程中實質性管控質量,有效維護百姓合法權益,切實讓群眾住上“安心房”“放心房”。(張桂平,民革安徽省蕪湖市蕪湖縣支部黨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