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中醫藥是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重要組成部分,其中中醫經古方資源十分豐富,療效確切,蘊涵著巨大的經濟利益。目前我國對中醫經古方的保護制度不完善。國際上,中國傳統中醫藥為發達國家所“覬覦”,知識產權侵權問題時有發生,甚至被無償佔有利用。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日本無償商業化開發了《傷寒雜病論》、《金匱要略方》中的 210 個古方,並被批准為醫療用藥,使日本 “漢方制劑”工業蓬勃發展起來。201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國家對經依法認定屬於國家秘密的傳統中藥處方組成和生產工藝實行特殊保護。但實際實施起來,還有許多相關法律法規的不順接。
現行的專利制度僅是集中在中醫藥傳統知識的利用上,而作為中醫藥傳統知識精髓的中醫經古方卻難以得到保護﹔著作權制度難以對中醫經古方實施有效保護,我國著作權法對作品的保護設置了一個固定的期限,而收載中醫經古方的中醫典籍自創作完成后早已進入公有領域,任何人都可以將其無償地開發和利用﹔反不正當競爭制度與中醫經古方保護的沖突,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對中醫經古方所提供的保護主要體現在商業秘密方面,中醫經古方多數已經進入公有領域,處於公開狀態,並無秘密可言,更談不上保密性。當代的知識產權法認為就產權而言,老的東西應當忽略不計,隻有新的東西才有資格得到報償,這種思維模式給這些傳統資源強加了一種既不公平也不經濟的產權體制。為此建議:
一、構建特殊的防御性中醫經古方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在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傳統)醫藥法》中單獨設立“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一章,以保護現代知識產權制度未能提供有效保護的中醫經古方。
二、在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傳統)醫藥法》中單獨設立“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一章后,以此為基礎,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傳統)醫藥法》下位法,以建立操作性強的中醫經古方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包括建立中醫經古方數據庫與分級管理制度(建立開放型和非開放型中醫經古方數據庫),在中醫經古方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中確立“知情同意制度”,把“惠益分享”作為中醫經古方知識產權保護的制度之一,以有效維護中醫經古方權利主體的合法權益,彌補中醫經古方被無償利用的損失,從而促進中醫藥的傳播與創新。
三、建立以知識產權制度保護為主的中醫經古方綜合保護模式。對於在中醫藥傳統知識基礎上的創新成果以及未進入公有領域的中醫藥傳統知識等,可以利用現有的知識產權制度進行保護,而對於中醫經古方等已公開的中醫藥傳統知識可以建立特殊的防御性制度進行保護。一是在《專利法》中重新確立傳統中醫藥領域發明創造專利授予標准(現行專利制度對於新穎性和創造性的要求與傳統中醫藥知識產權的自身特點存在較大的差異,難以滿足現行專利制度關於新穎性和創造性的要求)﹔二是建立傳統中醫藥知識數據庫和保護名錄——按照秘密和公開這個標准進行劃分,建立兩種形式的傳統中醫藥知識數據庫。一種是公開數據庫,一種是秘密數據庫。三是在《商標法》中增設中醫藥產品國際馳名商標制度。我國傳統中醫藥擁有很多百年老字號,這些百年老字號在國內廣為流傳,具有極高的聲譽(如同仁堂、雲南白藥、陳李濟、達仁堂等)。這些老字號在國內被公眾所熟知,但是要想讓傳統中醫藥百年老字號擴大在國際上的知名度,在國際上站穩腳跟,就需要建立起一個合適、可行、有效地保護制度。四是將“國家”列入中醫藥著作權的主體。傳統中醫藥具有傳承性,很多優秀具有代表性的中醫藥知識都沒有明確的權利代表,因此讓國家作為部分中醫藥知識的著作權主體,有利於國家對外以權利主體身份在國際上維護我國傳統中醫藥的著作權。(鄧紅,民革新疆區直一支部黨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