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8日,擁有全球最大用戶數的社交平台Facebook通過下屬獨立公司Calibra,發布加密貨幣Libra項目白皮書,正式公布基於區塊鏈技術的全球數字加密穩定幣Libra發行計劃。此消息一出,不但刺激比特幣價格攀升,更引起了各國央行等金融監管機構的高度關注。穩定幣如USDT(泰達幣)、GUSD(Gemini USD)等自2014年以來先后問世,為何Facebook推出的數字穩定幣Libra能夠引起全球金融界如此震動?其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為何?Libra計劃將來若運行成功,必將滲透或影響中國金融市場,中國如何給予合理的法律應對?這些問題均值得學界深思。
數字穩定幣概況
數字穩定幣是通過與法定貨幣、主流數字貨幣等資產錨定,或通過第三方主體調控數字貨幣供應量,以實現價值相對穩定的區塊鏈數字加密貨幣。按照幣值“穩定”機制,穩定數字貨幣大致可分為鏈下抵押型、鏈上抵押型、算法型。
當前,鏈下抵押型穩定幣使用量最大。其以信譽良好的法定貨幣、國家債券或大宗商品等資產作為抵押物,發行與其價值相對應的區塊鏈數字加密貨幣。鏈下抵押型數字穩定幣是最早出現的穩定幣類型,常以美元、歐元等法定貨幣做質押,按照1:1比例發行等額的數字貨幣,此種抵押形式類似商業銀行的100%儲備金。近年來,鏈下抵押型數字穩定幣的典型代表是USDT(泰達幣),其由全球最大的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之一Bitfinex組建的Tether公司發行,基於比特幣區塊鏈,發布的按照Omni Layer協議的加密數字資產。由於大部分USDT是使用Omni Layer協議並存儲在區塊鏈上,其繼承了開源、匿名、不可篡改、數據可追溯等比特幣具有的特性。Tether公司起初宣稱嚴格遵守1:1的儲備金保証,即每發行1枚USDT,其銀行賬戶就存入1美元做抵押,美元的儲備金余額總是等於流通的USDT數量。用戶購買USDT時,需要向Tether公司支付美元,Tether收到錢款后會向用戶的Tether錢包賬戶支付相同數量的USDT,這個過程可以理解為Tether發行USDT的行為,即鑄幣。當用戶需要贖回美元時,其向Tether公司的核心錢包內支付USDT和一定金額的手續費,Tether將會向用戶的銀行賬戶匯入對應金額的美元,同時銷毀對應數量的USDT,即融幣。由此可以看出,鏈下抵押型穩定幣是法定貨幣在區塊鏈上的復制品,以同等價值的法定貨幣做背書,理論上來說隻要抵押物價值不劇烈波動,鏈下抵押型穩定幣價值就會相對穩定。
目前,全球各大交易平台中,USDT佔到了穩定幣交易總量98%的份額。通過觀察各大交易平台穩定幣的價格可以發現,鏈下抵押型穩定幣USDT的價格穩定在1美元附近,即使在BTC、ETH等主流虛擬貨幣價格劇烈波動期間,其價格波動也很小。以一攬子法定貨幣作抵押的Libra穩定幣也屬於鏈下抵押型穩定幣。在Libra發布白皮書之前已有USDT、DAT等穩定幣,一個尚在策劃階段的穩定幣項目會引起如此轟動,原因何在?
Libra與其它穩定幣的差異
Libra項目白皮書正文開宗明義,闡明了Libra的使命:“建立一套簡單的、無國界的貨幣和為數十億人服務的金融基礎設施。”“Libra要打造一個新的去中心區塊鏈、一種低波動性加密貨幣和一個智能合約平台的計劃,以期為負責任的金融服務開創新的機遇。”為實現以上目標,libra項目需要做到以下三點:第一,安全、高效、可擴展和可靠的區塊鏈基礎。該區塊鏈能夠擴展到數十億賬戶,具有極高的交易吞吐量和低延遲等特點,可以承載巨大數據量的存儲系統﹔高度安全可靠,可保障資金和數據的安全﹔可擴展的智能合約以滿足Libra金融生態系統在未來的發展。第二,以一攬子法定貨幣作為抵押。Libra定位為一種全球性的數字貨幣,並試圖實現穩定高效、低通脹、高接受度和可自由兌換的目標,為此其與一攬子低波動性且信譽良好的法定貨幣錨定。第三,獨立的管理組織。Libra協會是在瑞士日內瓦成立的由多元化的獨立成員構成的非盈利性會員組織,負責Libra區塊鏈和儲備的監管,Libra協會將促進Libra區塊鏈的運營﹔協調各個利益相關方在推廣、發展和擴大網絡的過程中達成一致﹔以及管理儲備資產。
從表面上看,Libra穩定幣與目前市場上佔有率最高的USDT類似,都是基於區塊鏈、法定貨幣做背書、由非政府組織發行,但實質上,二者差異巨大。Libra與傳統穩定幣相比,有如下優勢:其一,Libra是以高吞吐量、安全可靠和生態系統可擴展為目的開發的全新區塊鏈。傳統穩定幣在技術上存在一些不足。例如,市場佔有率最高的USDT,其數據是附加在比特幣網絡,或者以太幣網絡、波場網絡之上,但不同網絡上的USDT之間不可以相互轉賬,具有比特幣安全、公眾認可度高等特點的同時,也繼承了比特幣交易確認時間長、不可以擴展等不足﹔其二,以多種資產做背書使得Libra價值更加穩定,波動風險更小。大多傳統穩定幣隻有一種法幣錨定,價值受錨定法幣匯率漲跌影響較大。其三,Libra的發行機構是由分布在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各種企業、非營利組織、多邊組織和學術機構組成的協會,比單一機構發行穩定幣發生道德風險的可能性更小,更容易取得使用者的信任。其四,當前每月有超過27億人使用Facebook及相關相關網絡產品服務(包括Instagram、WhatsApp或Messenger),每天有超過21億人使用其中的至少一項服務。Facebook 以及 Libra 協會中已經公開的協會成員包括 Visa、Mastercard、PayPal、Swipe、Uber 和 Lyft 在內的全球互聯網巨頭或支付企業,涉及大眾衣食住行等各應用場景,這對 Libra 的推動力量無疑十分巨大,因此Facebook的Libra計劃對全球金融體系有著巨大影響力。
Libra的法律屬性問題
Libra與比特幣雖然在發行方式、發行機構、總量控制等方面存在差異,但他們都是基於區塊鏈和加密技術實現的分布式記賬、去中心化點對點價值傳輸的加密數字貨幣。因此,對Libra的法律屬性分析可以借鑒學者對比特幣的研究成果。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關於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對比特幣做了界定,“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據此文件,比特幣被認定為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其雖是由電磁信號構成,但運用區塊鏈技術和加密算法后,比特幣不同於一般的電子信息數據,其具有了不可復制、不可篡改等特性。比特幣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的財產屬性決定其成為“商品”。Libra與比特幣相似的底層技術使其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匿名點對點價值傳輸等特性。不同於比特幣,Libra計劃在初始階段由中心化的協會負責集中發行,發行量由抵押的穩定資產所決定,即每一枚Libra都有一定的穩定資產做抵押。筆者認為,Libra以穩定資產抵押,決定了其不僅僅是“商品”,更像是抵押資產的債權憑証。因此,持有Libra也就相當於持有相應抵押法定貨幣的憑証。而比特幣的市場價格完全取決於大眾的信心。
使用法幣兌換Libra后可以用於購買商品或服務,表面看,Libra發行和流通機制與預付卡類似。商務部於2012年頒布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實行)》,“將單用途預付卡定義為符合其規定的企業發行的,僅限於在本企業、本企業自有經營場所、本企業所述集團,或同意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貨物或服務的的預付憑証”。據此文件,預付卡發行使用有一定要求,一是,預付卡僅限在發卡公司業務范圍內流通使用﹔二是,預付卡是由中心化的機構完成發行,流通也是完全在中心化的機構控制范圍內。而對於基於區塊鏈技術的Libra,其未來可以在去中心化網絡中任意點對點間傳輸,也就是說,Libra發行后就可以在任意支持Libra協議的錢包之間轉賬,這種轉賬不需要中心化機構(從Libra白皮書看,Libra目前還屬於許可網絡階段,是不完全去中心化的)確認就可完成。顯然,Libra不可歸屬於預付卡。
有學者認為,法定貨幣是貨幣持有者對發幣國的債權憑証。Libra在法律上如果歸為發幣機構的債權憑証,那它能不能算作貨幣呢?《中國人民銀行法》第18條規定:“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制、發行。”第20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法定貨幣是中央銀行或貨幣當局發行,且由國家強制力保証在一國范圍內通行,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的貨幣。目前中國法律並未承認人民銀行以外機構發行的貨幣具有法定貨幣功能和作用。因此,由Libra協會計劃發行的Libra穩定幣不屬於法定貨幣。但是從經濟學角度看,Libra具備貨幣(這裡指廣義貨幣)的三大核心功能:交換價值、價值尺度與價值存儲。真實資產做背書以及基於區塊鏈技術的點對點價值傳輸,保証Libra可實現交換價值功能﹔與一攬子法定貨幣錨定,決定了Libra具有價值尺度和價值存儲功能。筆者認為,具有貨幣功能的Libra,當使用范圍和認可度達到一定程度時,會構成實質意義上的貨幣,進而影響當下中國法律與監管規則。
Libra的潛在風險與監管應對
據白皮書,Libra將為用戶提供便利的法幣雙向兌換。基於區塊鏈技術且與一攬子法定貨幣錨定的Libra,可能輕鬆繞開那些金融監管能力有限的國家的外匯管制體系。在現有貨幣體系下,要兌換大額外幣並匯出國,必然要經過本國的銀行體系。但如果使用本國貨幣購買Libra之后在授權經銷商那裡用Libra換回某一抵押法定貨幣,這個過程可以跨過銀行及本國外匯管制體系。在這個過程中,Libra充當了買賣外匯的中介。
在實施外匯管制的中國大陸,《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以及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適用本條例。”《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規定:“境內機構、居民個人、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結匯、購匯、開立外匯帳戶及對外支付。”《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4條和刑法第225條的規定,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構成該罪。據此,在中國如果將來利用Libra非法倒買倒賣外匯,將受到嚴格管制。但是,面對基於區塊鏈技術的穩定幣,監管規則能否有效得到執行,則可能是另外一個問題。
Libra的目標是在全球范圍內解決國際支付結算的問題,實現更高效的跨境支付結算以及外匯轉賬及兌換。中國法律對支付結算方式做出了一定限制,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支付結算辦法》第6條規定:“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第7條規定:“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立、使用賬戶。”在支付結算過程中,因Libra基於區塊鏈技術點對點價值傳輸,並不需要支付結算中介機構,交易者也無需在銀行開立賬戶。按照目前中國的法律,Libra將來在中國境內或跨境支付結算並不合法。同樣,Libra的支付結算過程脫離銀行,其很可能成為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的工具。
從目前中國的監管規則來看,毫無疑問,Libra會被歸為虛擬貨幣。其將來被視作貨幣或等同於貨幣,則有待於立法或司法上的確認。Libra用戶需要從授權經銷商處使用法幣購買或者賣出Libra幣,這涉及虛擬貨幣和法幣之間的交易。早在2017年9月監管當局已關閉中國境內虛擬貨幣與法幣的交易所,因此,根據當前監管規則,Libra的授權經銷商在中國大陸也很難取得合法經營資格。
近年來,隨著比特幣價格屢創新高,公眾對虛擬貨幣認可度增強,以比特幣、以太幣為代表的主流虛擬貨幣,由中國人民銀行最初認定的“虛擬商品”逐漸演化成為具有類貨幣屬性的虛擬財產。Libra的出現更是打破了法定貨幣和虛擬貨幣原有的明顯邊界。雖然Libra並非由貨幣當局發行,在中國境內不具有法定貨幣的地位,但其在跨境交易結算、支付、外匯兌換、跨境匯款等領域很有可能與法定貨幣形成競爭關系。正如中國金融學會會長周小川在中國外匯管理改革與發展研討會上所指出的,“面對Libra可能帶來的挑戰,我們需要未雨綢繆,做好准備,使人民幣在未來的國際化、全球化競爭中處於有力地位,更好地服務於我國經濟發展和國家經濟金融安全。”因此,筆者建議,首先,中國應加快法定數字貨幣的研發和測試,以便將來以央行發行的法定數字貨幣應對Libra在支付結算、外匯兌換等領域對人民幣造成的沖擊﹔其次,在立法上中國應明確穩定幣與法定貨幣的關系,對虛擬貨幣特別是穩定幣制定更合理、切合實際發展的政策和制度﹔再次,監管機構應創新對穩定幣的金融監管手段,通過“監管科技”提升對Libra的監管能力。■
(鄧集彥,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鄧建鵬,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責編 張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