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各類新型毒品層出不窮,原因是因為相對於“冰毒”“海洛因”等“傳統”毒品,新型毒品配方更易獲得、制作條件簡單、不需專門場所、造價低廉,配制非常便利。這些新型毒品毒性極強,如一種俗稱“郵票”的新型毒品,是世界上最強的迷幻藥,對人體的神經中樞系統會有強烈的損害作用,其毒性能通過接觸皮膚被皮膚直接吸收,而且這類新型毒品無特殊味道,有的可以直接兌水飲用,吸食非常方便,不影響飲料味道,吸食者往往在不知情情況下就被動吸食了毒品。由於新型毒品的特性,目前對新型毒品的監管存在一定問題:一、對新型毒品的監管與界定存在法律上的滯后性:這是各國司法界普遍存在的一個問題。一是一些新型毒品中的化學成分未被列入管制精神藥物名單,導致無法量罪入刑﹔二是有些毒品化學成分在法律歸屬種類上還不明確,造成量刑定罪困難。二、對易制毒化學品管制尚不完善:易制毒化學品本身不是毒品,但其種類繁多且應用廣泛,易成為毒品原料,做好易制毒化學品的管控實際上就是做好對毒品原料的管控。但我國目前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還存在諸多問題,如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種類劃分滯后、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公安執法人員非專業人員,缺乏易制毒化學品相關專業知識等。三、缺少“硬核”式禁毒宣傳:一是針對青少年人群特別是未成年人群的禁毒宣傳,其內容太過形式化,說教性較強,缺少針對這個群體年齡和心理特征為出發點的宣傳內容,如青少年容易在什麼場所接觸到毒品,青少年會被什麼人引誘吸毒,不慎吸毒后該怎麼辦等﹔二是平時禁毒宣傳力度不夠,多是在國際禁毒日這天開展宣傳,平時開展較少﹔三是對游離於學校之外的“灰色”青少年群體禁毒宣傳覆蓋不足。鑒於以上原因,建議:
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對新型毒品的鑒定與監管:一是改進精神藥品目錄,明確新型毒品種類與范圍,明確毒品化學成分在法律上的歸屬種類﹔完善精神藥品目錄修訂程序,新型毒品一旦被發現,要立刻列入管制精神藥品目錄﹔二是由於新型毒品鑒定及納入法律監管是具有滯后性,刑法上的“不溯及既往”原則使得新型毒品犯罪無法被追究刑事責任,也為新型毒品泛濫制造了一定“便利”條件,因此建議能否對毒品犯罪採取“從舊”刑法原則,對新型毒品列管后如有証據証明制毒人在列管期前確從事該毒品制毒、販毒應予以刑法追究。二、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監管:一是完善《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對易制毒化學品種類劃分進行補充完善,要及時把新發現易制毒化學品納入其中﹔二是由於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涉及多個部門,因此要建立健全與涉及部門相關的配套法律法規,尤其是與公安執法部門相關的配套法規﹔三是要加強對公安執法人員易制毒化學品專業知識培訓。三、採取更符合青少年群體尤其是未成年人群體心理特征的禁毒教育宣傳:一是根據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群體的年齡和心理特點,從其群體角度出發,制作符合其年齡段和心理認知需求的禁毒教育材料﹔二是要關注對社會閑散青少年、留守兒童這些群體的禁毒宣傳,他們容易成為引誘吸毒的對象。另外,目前為了照顧青少年心理承受力,一些直觀可怕的圖片或視頻(如吸毒者毒癮發作時的痛苦)不會被展示出來,青少年對毒品的可怕性流於表面形式上的認識,未觸及到“骨子裡”,建議適度增加相關教育內容。(徐景坤,民革江西科技師范大學委員會黨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