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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嫦娥委员: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建议         2024年02月01日11:00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深入发展,人工智能技术正迅速推动人类社会智力创新、生产生活方式效率提升以及经济高质量发展,人工智能为全球产业发展注入新动能。在大模型时代,我们在积极探索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赋能知识产权保护,与此同时,人工智能自身——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知识产权有关的问题亦接踵而至。如2022年6月,艺术家汪梓欣在上海版权局为人工智能工具辅助生成的画作《春江花月夜》成功申请到版权,但之后他再向西安版权局申请版权登记,却以原创性不足的理由被拒。

然而,2022年3月,发生在深圳市的人工智能生成物知识产权保护案收获了较好的结果。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认为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文章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其所有,盈讯科技发布相同文章的行为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经过人民法院一审,明确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本案为全国首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的生效案件,其中的启发意义值得思考。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如省会长沙一直着力构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是全国唯一一个将知识产权局单独设立为政府工作部门的省会城市,还专门设立了知识产权法庭、知识产权检察局(现改为第九检察部)、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支队和长沙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及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公益性、行业性组织,现已成为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最为健全的城市。笔者通过调研得知,目前我省涉及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尚未到高发期,但上述两个案例提示我们,在当前,我省不仅要有效借助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工具来加大对传统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还要在此基础上未雨绸缪,充实力量,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早布局,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为此,湖南省政协委员、民革省直湖南工商大学支部主委、湖南工商大学人事处副处长刘嫦娥建言:

一、明确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人类作品区分开来,实施差异化管理制度。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人类作品存在着本质区别,将其纳入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之时,应当为其设立一种有别于人类作品的差异化管理制度。一方面,可以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设立高于人类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标准,提高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成为“作品”的门槛。首先,听取来自法律、科技、伦理、社会学等多个领域的专业意见,建立一个跨学科的专业委员会共同制定“独创性”判断标准。其次,与科技领域企业合作,明确对于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独创性的技术评估标准考虑。最后,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对独创性的标准定义进行明确,以避免模糊不清的情况,同时确保法律适用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另一方面,对于人工智能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可以相对于人类作品适当缩短,以此来维持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平衡。

二、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设立专属的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维持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知识产权的有序管理。随着人工智能产业和领域的持续发展,设立专属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登记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人工智能的所有者应当对其所生成的人工智能及其生成作品进行登记,相关部门在收到其登记申请后进行审核,并对该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进行编号。进行人工智能的登记是其生成内容得以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之前提。其次,若某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或该内容侵犯了他人作品的知识产权,便可以通过该作品编号快速找到将其生成的人工智能机器,并通过该机器的登记信息确认到享有此权利或应承担此责任的人类主体,以此进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知识产权的统一、有序管理。

三、行业组织和标准机构围绕内容生成产业治理制定行业标准,开发统一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标识或者水印。开发统一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标识或水印对于维护知识产权、防范侵权行为,提高内容的可信度和透明度,以及促进行业的规范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行业利益相关者相互合作,形成共同的标准和规范,以确保生成式人工智能标识的一致性和通用性。其次,开发的标识或水印应当具有足够的独特性,以确保其在生成式内容中的唯一性,并且采用不易篡改的技术,如数字水印技术,以防止被恶意修改。最后,结合加密技术,确保生成式人工智能标识的信息受到保护,同时设计验证机制,以确保标识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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