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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博爱基金会培训管理办法         2026年06月12日15:34

为适应新形势和建设学习型社会组织的需要,提高本会工作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加强和规范学习培训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习培训内容包括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培训。培训内容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思想政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中共全会精神、民政部相关会议精神等。

(二)业务培训:基金会运作与管理、项目管理、捐赠管理、财务管理等。

(三)廉洁教育:廉洁理念与价值观、廉洁风险防控等。

(四)职业道德教育:慈善职业道德准则、职业精神培养等。

(五)法律法规:慈善相关法律法规解读、税收政策与优惠等。

第二条  培训人员包括基金会理事、监事,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公益项目相关工作人员、志愿者等。

第三条  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培训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四条  学习培训以分散自学为主,集中培训为辅,由秘书处统一安排集中培训时间。每年至少开展两次集中学习培训。

第五条  严格集中学习培训考勤制度。按时参加学习培训活动,不得无故缺席,原则上不予请假。因特殊原因需要请假,须报请理事长批准同意。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工作人员参与民政部及相关业务部门、中国慈善联合会、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等组织的统一培训。

第七条 本会设立专项培训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管理,确保培训工作有充足资金支持。严格培训经费管理,确保经费使用合规、透明。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31日一届二十一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山博爱基金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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