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党对基金会工作的领导,依据党章及有关党内法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民政部直属机关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部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是基金会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举措。基金会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参与决策过程中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
在不具备成立党组织时,本会党组织为党建工作指导员所在党组织。
第二条 本会党组织要不断强化引领发展的政治责任,突出对重大事项决策的政治把关,重点看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是否有利于本会自身及行业健康发展,是否有助于服务民生建设。
第三条 本会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要人事事项。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对基金会负责人人选、中层管理人员人选、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人选、专兼职从业人员拟聘人选以及人事考核、薪酬管理等事项的政治把关。着重考察关键岗位人选政治素质、合规意识、专业素养、道德品行是否适应岗位需要。对负责人人选,重点把握是否符合讲政治、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原则,考察其是否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专业性和代表性,是否符合“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要求。
(二)重要组织事项。包括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重点把关设立事项是否符合基金会宗旨,是否与基金会管理能力及水平相匹配,是否有利于基金会健康发展。
(三)重要业务活动。包括举办论坛或培训、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事项、实施重大项目等业务活动。重点把关活动主题、主要内容、活动目的是否符合基金会宗旨,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发言或授课主要内容以及活动宣传报道计划是否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舆论导向。
(四)重大财务事项。包括接受大额境内捐赠及外资企业境内捐赠、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大额经费开支、重大资产事项等。重点把关拟合作或开展项目是否符合社会组织宗旨,相关捐赠方、合作机构或个人有关背景情况是否符合统筹发展与安全要求。
本办法中大额境内捐赠系500万元以上捐赠,大额经费开支系50万元项目支出等,重大资产变动系涉及200万元以上收支变动。
(五)开展涉外活动。包括开展涉外合作、出国(境)开展业务活动等。重点把关有关项目是否符合基金会宗旨,是否符合国家外交大局,相关内容是否符合保密要求,是否存在意识形态渗透等风险。要了解拟合作境外组织及相关人员背景情况,是否存在对华不友好情形,是否存在有损我方主权、形象、国家利益等情形或涉及其他敏感事项。
(六)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制修订。本会党组织要引导监督基金会落实党建入章要求,参与管理制度制修订等事项决策,通过推动完善管理制度引导基金会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依法执业、诚信从业,促进基金会规范健康发展。
(七)其他事项。本会党组织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视情对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合规管理等方面重要事项决策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一般应在事项提交有关会议表决或决定前,研究形成意见。党组织研究形成意见可采取召开党委会或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党员大会的方式进行。前置研究审议不等同于合规审查,不等同于前置决定。
也可根据自身实际,采取召开联席会议或征求意见等方式,确保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有关要求贯彻落实。
本会党组织书记应当参加或列席理事(常务理事)会议、理事长办公会议等。
报请党组织前置研究审议重大事项事宜一般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联系党组织落实。但涉及保值增值投资活动、重大财务问题等由本会财务部门负责联系党组织落实。
民革中央部门申请本会资金开展项目等活动,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相关内容,应在部门报请民革中央领导同志审批前,由部门联系党组织落实前置研究审议事宜。
第五条 本会应紧密结合自身实际,优化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制定本单位党组织参与决策事项清单,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制度安排。
第六条 有关会议决策和党组织议事决策均需坚持民主集中制,对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并形成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
第七条 对党组织研究形成的意见,本会管理层应当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对存在重大分歧、经反复沟通仍不能形成决策共识的,党组织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应持续加强自身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不断提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能力水平。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31日一届二十一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中山博爱基金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