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会采购管理,规范物资、服务、工程采购行为,完善和规范采购程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采购,是指以签订采购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基金会执行公益项目和本会、专项基金日常运行所涉及的物资、服务、工程采购,项目执行方以基金会名义开展的采购活动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资、服务、工程采购应符合本会章程及宗旨,严格遵守预算管理、厉行节约的原则,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采购项目及分类
第四条 本会运行及开展活动所需的采购业务,包括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采购内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货物类采购: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物资、设备仪器、产品、用品、材料、燃料、图书和教材,以及固定资产和有价值的但未列入固定资产的财产等。
(二)服务类采购: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承办、视频制作、信息咨询、宣传培训,以及与信息系统有关的维护以及开发建设等。
(三)工程类采购:指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安装等。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五条 本会进行采购活动包括如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比选、直接采购。采购活动可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或基金会自行组织。
第六条 本会采购工作受理事会和理事长领导。
第四章 采购限额标准及要求
第七条 本会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由本会秘书处提出采购申请,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报理事长审批。特殊情形可经理事长审批研究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基金会任何部门及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均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八条 本会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比选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秘书处提出申请,报秘书长办公会研究,经理事长审批决定。
本会项目采购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可在公开市场择优直接采购。
如采用比选方式,要选择至少三家供应商,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选,择优确定供应商。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因需要委托特定领域具有领先地位的机构、自然人提供服务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必须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专业性极强的专有设备采购的;
(三)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才能满足要求的;
(四)如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采购的,或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五)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条 以基金会名义开展的采购活动,项目执行方系第一责任人,原则上遵照基金会相关规定执行,责任自负。
第五章 选择供应商、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
第十一条 供应商应当具备履行采购合同的能力,包括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供应商从事特定经营活动有资质、资格规定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条件。
第十二条 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进行招标事宜,可根据招标项目要求,在权威机构推荐的招标代理机构数据库中进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选择标准应符合第十一条我会对供应商要求的规定。
第七章 采购活动的监督与要求
第十三条 采购活动完成后,本会秘书处要做好执行和监督工作,保证采购项目的有效实施,并负责对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文件进行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本会秘书处应参与采购的所有环节,严禁程序倒置、严禁先采购后决议。
所有采购项目,需集体商议。在实施招投标过程中,严禁采购需求部门内部确定中标人选,严禁以任何方式向投标方或他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项目内容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严禁变相帮助投标人围标、串标,搞通谋投标,严禁利用工作和职务便利,循私情谋私利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31日一届二十一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山博爱基金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