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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博爱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26年06月12日15:28

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推进工作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程序,由民革中央协调,向中共中央统战部报告:

(一)设立或注销;

(二)按干部管理权限,需报告的负责人兼职情况;

(三)其他需报告的事项。

第二条 本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向民革中央报告:

(一)理事、监事名单;

(二)公益项目设立;

(三)重大捐赠;

(四)理事会会议情况;

(五)内部机构设置及其人员配置;

(六)年度审计报告;

(七)重大项目审计报告;

(八)其他需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 本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向民政部报告:

(一)《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民发〔2018〕85号)规定的事项:

1.报批类事项。下列事项,应当履行报批程序:

(1)召开换届会议,调整负责人或理事、监事;

(2)举办或承办参与人员200人以上或开支50万元以上的会议、研讨、论坛等活动;

(3)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民政部领导参加活动或会议;

(4)开展以军民融合、“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为主题的活动以及民族宗教、公益诉讼等活动;

(5)申办和承办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论坛等活动;

(6)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参照外事部门备案的有关规定)来访或参加活动;

(7)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项目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等;

(8)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批的事项。

2.报备类事项。下列事项,应当履行报备程序: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二)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三)设立经济实体;

(四)接受单笔500万元以上的境内捐赠;

(五)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备的事项。

3.即时报告类事项。下列事项,应当即时报告:

(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二)产生矛盾、纠纷,导致本组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

(四)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的;

(五)其他应当即时报告的事项。

4.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依照中共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党委和纪委有关规定保送。

第四条 本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向理事会报告:

(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建议;

(二)年度财务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工作计划;

(三)公益项目及专项基金的设立;

(四)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

(五)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设置及人员聘任;

(六)投资计划;

(七)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八)资助开展的重大公益活动情况;

(九)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按有关规定报告。

第六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程序:本会秘书处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协调财务部门做好财税报告工作。秘书处起草文件并准备相关材料报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定签发后向有关部门报出,或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9日一届九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山博爱基金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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