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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博爱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试行)          2026年06月12日15:27

为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社会文化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志愿服务条例》等,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三条 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三条  本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热心公益慈善事业;

(二)年满18周岁(不满18岁须经监护人签字同意);

(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志愿者主要协助我会公益慈善项目开展,根据项目开展情况适时接受志愿者加入申请,项目终结或者相关工作结束,志愿服务即结束。

第五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五)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中,及时提出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

(六)对志愿服务活动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获得本会出具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

第六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志愿者组织及本会的相关规定。

(二)向本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

(四)自觉维护本会和志愿者本人的形象、声誉,以及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六)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所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七)不得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七条 志愿者应填写相关志愿者登记表,经本会秘书处报请理事长、秘书长审批同意后,与其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书后,即成为我会志愿者。

第八条  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中止服务,须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本会对在活动过程中表现出色、服务良好的志愿者,给予鼓励、表彰。

第十条  志愿者在服务期间给本会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志愿者本人承担。志愿者在服务期间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9日一届九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山博爱基金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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