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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博爱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2026年06月12日15:26

为规范本会信息公开行为,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二条 信息公开的范围:

(一)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民政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条 我会应在在民政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此外,下列基本信息应在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四条 我会除在在民政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外,应在本会官方网站或报刊等公开相关信息。

鉴于我会是由民革中央发起成立的慈善组织,可选择在民革党报党刊、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开相关信息。

同时将基本信息制作纸质文本置于本组织的住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五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程序,秘书处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拟公开信息应报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定签发后公开。

第六条 多渠道公布的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一致。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9日一届九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山博爱基金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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