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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博爱基金会证书和印章管理制度         2026年06月12日15: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证书和印章的管理与使用,确保证书、印章管理的的合法性、规范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有效维护本会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和民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书是指本会的《法人登记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的正副本以及其他相关证书。本制度所称印章是指本会名称印章和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理事长名章。

第二章 证书管理

第三条 本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悬挂在本会对外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副本由本会秘书处保管;银行开户许可证由本会财务部门保管。

第四条 对外使用基金会证书,须经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

第五条 本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进行年检,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部门的年检印章。

第六条 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本会证书。

第三章 印章管理

第七条 印章的启用或废止按照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印章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印章的日常保管:

(一)本会理事会授权由本会秘书处保管本会名称印章、合同专用章;本会财务部门保管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理事长名章。

(二)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三)印章存放地点要安全保险,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特殊情况外带需经理事长批准。

第九条 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一般性事务用印由秘书长批准;

(二)重大事务用印由理事长批准;

(三)特别重大事务须经理事会会议批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6年8月18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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