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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博爱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2026年06月12日15: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助项目的管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扶贫济困、支边支教等各种社会活动,资助科教文卫事业等相关公益活动,助推民革组织建设、党史研究、促进祖国统一、社会服务、参政议政等工作,以及民革省级组织实施的惠及民生、受众面广、社会效果好的项目。

第三条 本会理事会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本会秘书处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

第四条 本会秘书处应当及时制定年度公益项目计划,并报理事会审议。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经民革中央主席办公会研究后,由秘书处填写《中山博爱基金会项目立项申请表》(附件一),提交秘书长召集的立项评审会议审议,立项评审会议参加人员由秘书长、有关专家、秘书处工作人员等组成。下列情况须经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一)预算超过200万元;

(二)实施周期超过三年;

(三)其他需集体研究的情况。

经立项评审会议和理事会会议同意后报理事长签字实施。

第六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其限定性捐赠协议中已明确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第七条 项目应注重自身特点,扬长避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提升项目效益。

第三章  受资助申报

     第八条 申请资助主体原则上应是经相关管理部门核准并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以及民革各级组织,个别项目可面向自然人。

第九条 申请资助项目应符合本会宗旨,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体现民革界别特色和扩大民革社会影响力,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十条 申报人须按照要求填写《中山博爱基金会项目资助申请表》(附件二),并提供资助款使用方案。

第四章  资助资格审核

第十一条 本会秘书处依据章程对申报项目和申报主体资质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后报项目评审小组。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小组会议由秘书长召集,评审会议参加人员由秘书长、有关专家、秘书处工作人员组成,对申请资助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必要时,项目评审小组可委托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议通过后由理事长批准并拨付款项。

  第十三条 审批通过的项目,拟定为本会的资助项目。本会与获得资助的项目申报人签订《协议书》(附件三),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及联络项目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定期向理事长、秘书长反馈执行和进展情况。获得资助的项目申报人应定期主动向本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并附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中,本会秘书处要监督项目运行情况,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对超过20万元以上的资助项目,组织开展中期检查和项目验收,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获资助项目全部完成或终止后,项目申报人应主动、及时告知本会,并向本会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及项目的图片、记录、录像、项目财务报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第十七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一旦发现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情况的,本会有权追究项目申报人责任,撤销资助,追回资助款。

第十八条  立卷归档。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包括从项目的申请到项目结束的所有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16年8月18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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