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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博爱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制度         2026年06月12日15:08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山博爱基金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金会由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依照本会章程行使相应职权。

第二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2次会议,每年第一季度召开第一次理事会会议,第三季度召开第二次理事会会议,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

召开理事会会议,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三条 每年第一次理事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审定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审定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审定财产清册;

(四)听取、审议秘书长工作报告;

(五)决定年度投资计划及方案;

(六)决定公益项目设置;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次理事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听取、审议秘书长工作报告;

(二)检查年度预算、工作计划等理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重大公益项目实施情况;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每次理事会召开前,秘书长需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前准备会议文件,并及时向民革中央主席办公会汇报。

第四条 理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代行职权,或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署名书面意见书,该意见有效,计入表决结果,委托函(意见书)存会议档案。理事不出席会议,未委托他人出席或未提交书面意见,视为弃权。

第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条 本制度自2016年8月18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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