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會專項基金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和《中山博愛基金會章程》及《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加強民政部業務主管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基金,是指在基金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內,為推動特定領域內公益活動的開展,由基金會發起設立,或基金會與自願捐贈資金的組織或者個人經協商后合作設立,專門用於開展該領域內公益活動的專門資金。
第三條 專項基金的工作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並以此作為貫穿於專項基金管理使用全過程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專項基金接受基金會統一管理,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基金會根據工作需要和自身管理能力設立專項基金。本會原則上不設立專項基金。
第二章 專項基金的設立
第五條 專項基金統一設立在基金會名下。
第六條 設立專項基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發起方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置的合法財產,資金來源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的有關規定﹔專項基金起始資金原則上為100萬元人民幣。
特殊情況下,經秘書長辦公會研究報理事長批准,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降低起始資金限額﹔
(二)專項基金設立目的和資金使用范圍應當符合基金會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三)有相應的工作計劃以及為完成工作計劃而設計的慈善活動方案﹔
(四)有穩定的項目執行團隊,能夠持續開展慈善活動﹔
(五)有中共黨小組建設方案或黨建工作方案。
第七條 凡熱心慈善公益事業的組織和個人均可向基金會提出設立專項基金的申請。申請設立專項基金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立申請。內容包括專項基金設立目的、資金來源和使用方案等﹔
(二)發起方的資質証明。如機構申請發起,需提供包括但不限於法人登記証書、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証等復印件,以及發起方簡介材料等,如是個人申請發起,需提供發起人工作簡歷、身份証復印件等﹔
(三)專項基金主要管理人員名單、人員簡介、身份証復印件等。
有《慈善法》第十六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員。
第八條 基金會項目部對申請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審核,指導發起人完善申請材料,審核無誤后報秘書長辦公會研究后報理事長審批,並經中共黨建指導員所在中共黨組織審核把關,提報基金會理事會研究決定。相關會議應制作會議紀要並妥善保管。
第九條 專項基金的設立應履行向民政部相關司局報備的程序。
第十條 經批准設立的專項基金,對外開展活動應當使用“中山博愛基金會(字號名)專項基金”的規范名稱。
第十一條 經批准設立的專項基金,由基金會與專項基金發起方簽署合作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協議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合法合規的名稱、宗旨、使用范圍和存續期限﹔
(二)起始資金數額和捐贈方式﹔
(三)捐贈人對捐贈財產使用要求﹔
(四)管理人員的組成方式﹔
(五)基金會管理費用提取的比例﹔
(六)終止條件和剩余財產處理﹔
(七)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十二條 基金會與專項基金發起方簽署合作協議后,專項基金正式設立。設立決定在慈善中國和官方網站等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專項基金的管理
第十三條 專項基金接受基金會統一管理,不得以獨立組織的名義開展募捐、與其他組織和個人簽訂協議或開展其他活動﹔未經基金會同意,不得以獨立主體名義或基金會名義對外宣傳或開展任何活動。
第十四條 專項基金的全部收支應當納入基金會賬戶,不得使用其他單位、組織或個人賬戶, 不得開設獨立賬戶和刻制印章。專項基金不得再設立專項基金。
第十五條 專項基金開展募捐、接受捐贈和資助等慈善活動,應當符合該專項基金設立的目的和資金的使用范圍。
第十六條 專項基金開展慈善活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的規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嚴禁以任何方式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佔慈善財產。
第十七條 基金會專項基金設立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作為基金會非常設機構,根據本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對專項基金進行管理。
管委會由基金會和發起人或主要捐贈人共同派員組成。管委會成員一般3至9人,設主任1人,委員若干人。具體人數和組成結構由基金會與發起人或主要捐贈人協商確定,並在合作協議內約定。
管委會主任原則上由基金會管理人員擔任。
第十八條 專項基金管委會主要職責
(一)按照專項基金設立宗旨研究提出專項基金的工作方案和資金使用方向﹔
(二)制定專項基金年度工作計劃和資金預算﹔
(三)負責專項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定實施方案、組織開展工作﹔
(四)按照相關規定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審計報告和完成信息公開工作。
第十九條 管委會每半年召開至少1次工作會議。會議由管委會主任負責召集,應有2/3 以上管委會成員出席方可舉行。管委會成員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人員代為出席會議並表決。管委會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管委會作出決議,應由出席會議 2/3 以上管委會成員(或授權代表)同意,方能通過決議。會議內容應以書面記錄或紀要的形式保留存檔。
第二十條 專項基金開展慈善活動,應由管委會向基金會秘書處提交工作方案。
涉及重大事項的,應當按照《民政部直管社會組織重大事項報告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由基金會秘書處提報請理事長審批,向民政部業務聯系司局報告。
基金會對專項基金的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管,未經基金會審核批准,專項基金不得擅自開展活動。
第二十一條 專項基金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受益人。不得指定與基金會管理人員、專項基金管委會人員及專項基金主要捐贈人等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
第二十二條 基金會對專項基金人員實施管理。
因實際工作需要,專項基金確需聘用專職從事專項基金工作的人員,應當由專項基金提出申請,由基金會秘書處報請理事長審批同意,由基金會統一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
專項基金因工作需要,確需招募志願者的,應當由管委會提出申請,由基金會秘書處報請理事長審批同意,根據需要由基金會統一簽訂志願者協議,並進行志願者管理。
專項基金應當確保所聘工作人員、招募的志願者在思想政治、人員資質等多方面符合基金會理念和工作需要。
非基金會統一管理的專項基金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專項基金或基金會開展活動。
第二十三條 專項基金應當妥善保存開展慈善活動的相關資料,並在基金會項目部的指導下,做好建檔立卷工作,未經批准不得隨意銷毀。
第二十四條 專項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時,捐贈協議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捐贈協議未約定的,一般不超過該專項基金年度總支出的10%。
第二十五條 未經基金會允許,專項基金不得擅自開通運營自媒體網站或平台賬號。
第四章 專項基金的變更、延續
第二十六條 專項基金有下列變更事項應報基金會審批:
(一)名稱變更﹔
(二)管委會成員變更﹔
(三)宗旨和資金使用范圍變更﹔
(四)其他需要變更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 專項基金辦理變更事項,由管委會向基金會秘書處提出申請。由基金會秘書處報請理事長審批同意。
第二十八條 專項基金變更資金使用范圍,涉及捐贈協議約定的捐贈財產用途的,應當事先征得捐贈人同意。
第二十九條 專項基金變更事項,需要公示的,由基金會秘書處在基金會官網上公示。
第三十條 專項基金即將期滿且欲續簽協議的,應當在期滿前的三個月時間內,由管委會向基金會秘書處提出續簽協議申請,並妥善辦理續簽手續。
第五章 專項基金的終止
第三十一條 專項基金存續期屆滿的,自行終止。發起方提出提前終止基金的,基金會應當終止該基金。
第三十二條 專項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會有權單方決定終止:
(一)發起方未按照協議約定履行捐贈義務的﹔
(二)該專項基金在12個月內沒有開展募捐、資助等慈善活動的﹔
(三)該專項基金未按照捐贈人意願和協議規定的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開展活動、使用慈善財產,經過提示仍拒不改正的﹔
(四)該專項基金管委會工作人員因違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該專項基金管委會嚴重違規致使基金會受到行政處罰的,或者被法院判決承擔重大民事責任的,或者損害基金會名譽,或者造成基金會嚴重經濟損失的﹔
(六)該專項基金管委會因嚴重違反協議的相關約定,致使基金的宗旨無法實現的﹔
(七)該專項基金連續兩年考核或審計不合格的。
第三十三條 專項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會在征得發起方同意后,可提前終止:
(一)完成協議約定的工作目標,並不准備設計新的慈善項目的﹔
(二)該專項基金無剩余資金,且在12個月內無捐贈收入進賬的﹔
(三)其他無法按照基金會章程規定的宗旨從事慈善活動情形的。
第三十四條 專項基金終止,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和《中山博愛基金會章程》的相關規定辦理清算、剩余財產處置的相關手續,並及時將終止情況報告民政部相關司局。
專項基金終止后,雙方合作協議自然終止。
第三十五條 專項基金終止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由專項基金管委會向項目部提出申請,特殊情況,基金會秘書處可直接提出申請,秘書長辦公會研究報理事長審批決定﹔
(二)終止前應當在基金會指導下,由秘書處、財務部門與專項基金管委會組成清算小組,完成清算工作。如需要,進行專項審計。
第三十六條 專項基金終止前,應當清理存貨、預付賬款、應收賬款及應付賬款。有房屋租賃合同的,應當適時終止房屋租賃合同,確保房屋租賃押金退回。有固定資產的,持有的固定資產應當交回基金會統一處理。
第三十七條 專項基金終止后的剩余財產通過以下兩種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按照捐贈協議、募捐方案,用於本基金會內相關聯的慈善項目﹔
(二)經專項基金發起人同意,由基金會統一捐贈給其他基金會相同或者近似的慈善項目。
第三十八條 專項基金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動。
第三十九條 專項基金完成清算工作后,管委會自動解散,由基金會統一解除與聘用人員的勞動關系等。
第四十條 專項基金終止的,應在基金會的官網上予以公告。專項基金有關人員應於專項基金終止之日起,停止使用並交回專項資金相關証明文件。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基金會每年度對專項基金實行年度考核,對運行中存在問題需要進行合規整改的專項基金下發改進建議書。
第四十二條 秘書處派專人參與專項基金管委會工作,協助管委會組織召開會議,制定工作計劃。
秘書處應當幫助專項基金設計切實可行的慈善項目,對正在運行的慈善項目跟蹤監管,幫助防范風險,解決疑難問題﹔對結項的慈善項目,適時組織評估,督促及時做好工作總結。
第四十三條 秘書長辦公會應當適時專題研究專項基金工作,及時分析專項基金運行中存在的問題並給予有力指導,定期對下設專項基金進行清理整頓。
第四十四條 基金會負責專項基金的信息公開工作,對專項基金的設立和終止信息、管理架構和人員信息、開展的募捐和公益資助項目等信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真實、完整、及時的披露。
第四十五條 基金會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邀請資信良好的審計機構對專項基金進行審計,並公布審計報告。
第七章 其他
第四十六條 專項基金的發起方、捐贈人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維護基金會的公益形象。發起方、捐贈人未經本會書面許可,在日常經營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廣告宣傳資料中或產品包裝上使用基金會和專項基金的名稱(包括中文、外文的全稱及縮寫);
(二)在廣告宣傳資料中或產品包裝上使用基金會和專項基金的標識﹔
(三)利用基金會和專項基金進行商業宣傳等營利性行為。
第四十七條 本會對專項基金出現下列情形的予以約談提醒,督促整改:
(一)沒有完成年度工作任務的﹔
(二)不按規定提交年度工作報告或工作計劃以及其他基金會要求提交的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有弄虛作假、隱報瞞報情形的﹔
(三)連續半年資金為0的﹔
(四)連續一年不參加基金會組織的培訓、會議等活動的﹔
(五)產生矛盾糾紛或者管理不善,致使工作不能正常開展的﹔
(六)不經批准擅自開展活動或墊資開展活動的﹔
(七)其他需要約談提醒、督促整改的情形。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嚴禁專項基金管委會成員、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聯的人員從專項基金運作中獲取或謀取個人利益,構成犯罪的,基金會有權提請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嚴重違反基金會規章制度,給基金會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基金會有權免除其工作,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12月31日一屆二十一次理事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中山博愛基金會秘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