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新形勢和建設學習型社會組織的需要,提高本會工作人員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加強和規范學習培訓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學習培訓內容包括政治學習和業務學習培訓。培訓內容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思想政治: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民政工作的重要論述、中共全會精神、民政部相關會議精神等。
(二)業務培訓:基金會運作與管理、項目管理、捐贈管理、財務管理等。
(三)廉潔教育:廉潔理念與價值觀、廉潔風險防控等。
(四)職業道德教育:慈善職業道德准則、職業精神培養等。
(五)法律法規:慈善相關法律法規解讀、稅收政策與優惠等。
第二條 培訓人員包括基金會理事、監事,秘書處工作人員及公益項目相關工作人員、志願者等。
第三條 在秘書長的領導下,培訓管理工作由秘書處負責。
第四條 學習培訓以分散自學為主,集中培訓為輔,由秘書處統一安排集中培訓時間。每年至少開展兩次集中學習培訓。
第五條 嚴格集中學習培訓考勤制度。按時參加學習培訓活動,不得無故缺席,原則上不予請假。因特殊原因需要請假,須報請理事長批准同意。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工作人員參與民政部及相關業務部門、中國慈善聯合會、中國社會組織促進會等組織的統一培訓。
第七條 本會設立專項培訓經費,納入年度預算管理,確保培訓工作有充足資金支持。嚴格培訓經費管理,確保經費使用合規、透明。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12月31日一屆二十一次理事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中山博愛基金會秘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