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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博愛基金會黨組織參與重大事項決策工作制度         2026年06月12日15:33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黨對基金會工作的領導,依據黨章及有關黨內法規,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民政部直屬機關黨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部管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參與重大事項決策,是基金會黨組織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具體舉措。基金會黨組織參與重大事項決策,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在參與決策過程中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黨的領導與社會組織依法自治相統一。

在不具備成立黨組織時,本會黨組織為黨建工作指導員所在黨組織。

第二條 本會黨組織要不斷強化引領發展的政治責任,突出對重大事項決策的政治把關,重點看是否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是否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是否有利於本會自身及行業健康發展,是否有助於服務民生建設。

第三條 本會黨組織參與重大事項決策,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要人事事項。堅持黨管人才原則,加強對基金會負責人人選、中層管理人員人選、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人選、專兼職從業人員擬聘人選以及人事考核、薪酬管理等事項的政治把關。著重考察關鍵崗位人選政治素質、合規意識、專業素養、道德品行是否適應崗位需要。對負責人人選,重點把握是否符合講政治、守信念、講奉獻、有本領、重品行原則,考察其是否在本行業、本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力、專業性和代表性,是否符合“雙向進入、交叉任職”要求。

(二)重要組織事項。包括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等。重點把關設立事項是否符合基金會宗旨,是否與基金會管理能力及水平相匹配,是否有利於基金會健康發展。

(三)重要業務活動。包括舉辦論壇或培訓、開展評比達標表彰事項、實施重大項目等業務活動。重點把關活動主題、主要內容、活動目的是否符合基金會宗旨,是否符合相關法規政策規定,發言或授課主要內容以及活動宣傳報道計劃是否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價值取向和輿論導向。

(四)重大財務事項。包括接受大額境內捐贈及外資企業境內捐贈、開展保值增值投資活動、大額經費開支、重大資產事項等。重點把關擬合作或開展項目是否符合社會組織宗旨,相關捐贈方、合作機構或個人有關背景情況是否符合統籌發展與安全要求。

本辦法中大額境內捐贈系500萬元以上捐贈,大額經費開支系50萬元項目支出等,重大資產變動系涉及200萬元以上收支變動。

(五)開展涉外活動。包括開展涉外合作、出國(境)開展業務活動等。重點把關有關項目是否符合基金會宗旨,是否符合國家外交大局,相關內容是否符合保密要求,是否存在意識形態滲透等風險。要了解擬合作境外組織及相關人員背景情況,是否存在對華不友好情形,是否存在有損我方主權、形象、國家利益等情形或涉及其他敏感事項。

(六)章程及內部管理制度制修訂。本會黨組織要引導監督基金會落實黨建入章要求,參與管理制度制修訂等事項決策,通過推動完善管理制度引導基金會堅持正確政治方向,依法執業、誠信從業,促進基金會規范健康發展。

(七)其他事項。本會黨組織可結合本單位實際,視情對基金會年度工作計劃、年度工作總結、合規管理等方面重要事項決策提出意見。

第四條 本會黨組織參與重大事項決策,一般應在事項提交有關會議表決或決定前,研究形成意見。黨組織研究形成意見可採取召開黨委會或黨支部委員會、黨支部黨員大會的方式進行。前置研究審議不等同於合規審查,不等同於前置決定。

也可根據自身實際,採取召開聯席會議或征求意見等方式,確保黨組織參與重大事項決策有關要求貫徹落實。

本會黨組織書記應當參加或列席理事(常務理事)會議、理事長辦公會議等。

報請黨組織前置研究審議重大事項事宜一般由本會秘書處負責聯系黨組織落實。但涉及保值增值投資活動、重大財務問題等由本會財務部門負責聯系黨組織落實。

民革中央部門申請本會資金開展項目等活動,涉及本制度規定的重大事項相關內容,應在部門報請民革中央領導同志審批前,由部門聯系黨組織落實前置研究審議事宜。

第五條 本會應緊密結合自身實際,優化健全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制定本單位黨組織參與決策事項清單,建立健全黨組織參與重大問題決策制度安排。

第六條 有關會議決策和黨組織議事決策均需堅持民主集中制,對重大問題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經集體討論后作出決定,並形成會議決議和會議紀要。

第七條 對黨組織研究形成的意見,本會管理層應當認真研究,充分吸收。對存在重大分歧、經反復溝通仍不能形成決策共識的,黨組織應按規定及時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

第八條 本會黨組織應持續加強自身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不斷提升參與重大事項決策的能力水平。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12月31日一屆二十一次理事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十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中山博愛基金會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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