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本會採購管理,規范物資、服務、工程採購行為,完善和規范採購程序,降低採購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基金會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採購,是指以簽訂採購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服務和工程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佣等。基金會執行公益項目和本會、專項基金日常運行所涉及的物資、服務、工程採購,項目執行方以基金會名義開展的採購活動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物資、服務、工程採購應符合本會章程及宗旨,嚴格遵守預算管理、厲行節約的原則,確保採購過程公平、公正、公開。
第二章 採購項目及分類
第四條 本會運行及開展活動所需的採購業務,包括貨物類、服務類、工程類。採購內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貨物類採購: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物資、設備儀器、產品、用品、材料、燃料、圖書和教材,以及固定資產和有價值的但未列入固定資產的財產等。
(二)服務類採購: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採購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會議承辦、視頻制作、信息咨詢、宣傳培訓,以及與信息系統有關的維護以及開發建設等。
(三)工程類採購:指各類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安裝等。
第三章 採購方式
第五條 本會進行採購活動包括如下方式: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詢價、比選、直接採購。採購活動可委托第三方招標代理機構或基金會自行組織。
第六條 本會採購工作受理事會和理事長領導。
第四章 採購限額標准及要求
第七條 本會採購單項或批量金額一次性達到100萬元(含)以上的,原則上應採用公開招標方式進行。由本會秘書處提出採購申請,經秘書長辦公會研究,報理事長審批。特殊情形可經理事長審批研究採用其他採購方式。
基金會任何部門及專項基金(公益項目)均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採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採購。
第八條 本會採購單項或批量金額100萬元(不含)以下的可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比選方式進行。具體方式由秘書處提出申請,報秘書長辦公會研究,經理事長審批決定。
本會項目採購金額在5萬元(不含)以下的,可在公開市場擇優直接採購。
如採用比選方式,要選擇至少三家供應商,在報價的基礎上進行比選,擇優確定供應商。
第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採用單一來源方式採購:
(一)因需要委托特定領域具有領先地位的機構、自然人提供服務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必須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或專業性極強的專有設備採購的﹔
(三)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才能滿足要求的﹔
(四)如遇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採購的,或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採購的﹔
(五)必須保証原有採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條 以基金會名義開展的採購活動,項目執行方系第一責任人,原則上遵照基金會相關規定執行,責任自負。
第五章 選擇供應商、第三方招標代理機構的要求
第十一條 供應商應當具備履行採購合同的能力,包括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供應商從事特定經營活動有資質、資格規定的,供應商應當具備相應條件。
第十二條 委托第三方招標代理機構代理進行招標事宜,可根據招標項目要求,在權威機構推薦的招標代理機構數據庫中進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對供應商的選擇標准應符合第十一條我會對供應商要求的規定。
第七章 採購活動的監督與要求
第十三條 採購活動完成后,本會秘書處要做好執行和監督工作,保証採購項目的有效實施,並負責對採購活動中的相關文件進行整理、歸檔、保存。
第十四條 本會秘書處應參與採購的所有環節,嚴禁程序倒置、嚴禁先採購后決議。
所有採購項目,需集體商議。在實施招投標過程中,嚴禁採購需求部門內部確定中標人選,嚴禁以任何方式向投標方或他人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項目內容有關的信息和資料,嚴禁變相幫助投標人圍標、串標,搞通謀投標,嚴禁利用工作和職務便利,循私情謀私利等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12月31日一屆二十一次理事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中山博愛基金會秘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