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會會計檔案管理, 保証會計檔案的安全、完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結合基金會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証、會計賬簿(含備查賬簿)、銀行對賬單和財務報告等會計核算資料,是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的重要原始資料和証據。具體包括:
(一)會計憑証類:原始憑証、記賬憑証、其他會計憑証﹔
(二)會計賬簿類: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輔助賬簿、其他會計賬簿﹔
(三)財務報告類:月度、年度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財務情況說明、年度財務報告等﹔
(四)審計報告類:年度審計報告、重大項目專項審計報告、換屆審計報告、離任審計報告﹔
(五)其他類: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納稅申報表、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及其他應當保存的會計核算專業資料等。
第二章 會計檔案的歸檔和保管
第三條 會計檔案的具體管理工作由本會財務部門負責,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及時整理歸檔、裝訂成冊,編制會計檔案管理清單,保証會計檔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閱,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
第四條 會計檔案由本會財務部門指定專門人員在專門地點負責保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保管地點應具備完善的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盜等條件。
第五條 會計檔案管理人員負責全部會計檔案的整理、立卷、保管、調閱、銷毀等一系列工作。
第六條 機構變動或檔案管理人員調動時,應辦理交接手續,由原管理人員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將全部案卷逐一點交,接管人員逐一接收。
第三章 會計檔案的借閱使用
第七條 本會財務部門應建立會計檔案清冊和借閱登記清冊。
第八條 借閱會計檔案人員經本會秘書長批准后辦理借閱手續。
第九條 借閱會計檔案人員不得在案卷中涂改,不得拆散原卷冊,不得抽換檔案內頁。
第十條 借閱會計檔案人員不得將會計檔案攜帶外出,特殊情況需攜帶外出的,須經本會秘書長批准。
第十一條 復印會計檔案須經財務負責人批准。
第四章 各種會計檔案保管期限
第十二條 各種會計檔案保管期限如下:
(一)會計憑証保存 30 年﹔
(二)會計賬簿保存 30 年﹔
(三)財務會計報告保存 10 年,其中年度財務報告永久保存﹔
(四)其它會計資料: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 10 年,銀行對賬單 10 年,納稅申報表 10 年,會計檔案移交清冊 30 年,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永久保存。
第五章 會計檔案的銷毀
第十三條 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銷毀時由本會財務部門提出銷毀清單、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報經理事長批准后方可銷毀。對其中未了結的債權、債務的原始憑証,應單獨抽出,另行立卷,由財務部門保管至結清債權、債務時為止。
第十四條 按規定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由秘書處和財務部門共同派人監銷,監銷人在銷毀會計檔案以前要認真清點、核對,銷毀后在銷毀清冊上簽名蓋章,並將監銷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秘書長。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12月31日一屆二十一次理事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中山博愛基金會秘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