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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博愛基金會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2026年06月12日15:28

為了加強和規范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推進工作法規范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民政部有關規定,結合我會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會以下重大事項,應當按照有關程序,由民革中央協調,向中共中央統戰部報告:

(一)設立或注銷﹔

(二)按干部管理權限,需報告的負責人兼職情況﹔

(三)其他需報告的事項。

第二條 本會以下重大事項,應當按照有關程序向民革中央報告:

(一)理事、監事名單﹔

(二)公益項目設立﹔

(三)重大捐贈﹔

(四)理事會會議情況﹔

(五)內部機構設置及其人員配置﹔

(六)年度審計報告﹔

(七)重大項目審計報告﹔

(八)其他需報告的事項。

第三條 本會以下重大事項,應當按照有關程序向民政部報告:

(一)《民政部直管社會組織重大事項報告管理暫行辦法》(民發〔2018〕85號)規定的事項:

1.報批類事項。下列事項,應當履行報批程序:

(1)召開換屆會議,調整負責人或理事、監事﹔

(2)舉辦或承辦參與人員200人以上或開支50萬元以上的會議、研討、論壇等活動﹔

(3)邀請黨和國家領導人、民政部領導參加活動或會議﹔

(4)開展以軍民融合、“一帶一路”等國家戰略為主題的活動以及民族宗教、公益訴訟等活動﹔

(5)申辦和承辦國際或涉港澳台會議、論壇等活動﹔

(6)與境外組織、人員開展項目合作,接受境外捐贈資助,加入境外非政府組織,邀請境外組織和人員(參照外事部門備案的有關規定)來訪或參加活動﹔

(7)在境外開展業務活動、執行合作項目或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組織出國(境)開展交流活動或參加會議、論壇、培訓等﹔

(8)其他依法依規應當報批的事項。

2.報備類事項。下列事項,應當履行報備程序:

(一)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工作總結﹔

(二)開展經批准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三)設立經濟實體﹔

(四)接受單筆500萬元以上的境內捐贈﹔

(五)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專項基金﹔

(六)其他依法依規應當報備的事項。

3.即時報告類事項。下列事項,應當即時報告:

(一)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

(二)產生矛盾、糾紛,導致本組織工作不能正常開展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受到有關行政機關處罰的﹔

(四)發生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的﹔

(五)其他應當即時報告的事項。

4.黨的建設和紀檢工作有關事項的報告,依照中共民政部社會組織服務中心黨委和紀委有關規定保送。

第四條 本會以下重大事項應向理事會報告:

(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建議﹔

(二)年度財務報告、年度收支預算、決算、工作計劃﹔

(三)公益項目及專項基金的設立﹔

(四)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

(五)設立或撤銷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設置及人員聘任﹔

(六)投資計劃﹔

(七)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八)資助開展的重大公益活動情況;

(九)須經集體研究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五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按有關規定報告。

第六條 重大事項報告的程序:本會秘書處負責重大事項報告工作,協調財務部門做好財稅報告工作。秘書處起草文件並准備相關材料報秘書長審核、理事長審定簽發后向有關部門報出,或提交理事會審議。

第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9日一屆九次理事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八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中山博愛基金會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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