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志願者隊伍建設,促進志願者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進一步推動社會文化公益事業發展,根據《志願服務條例》等,結合本會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所稱志願者,是指以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體力等從事志願服務的自然人。志願服務是指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務。
第三條 志願服務應當遵循自願、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第三條 本會志願者的基本條件:
(一)熱心公益慈善事業﹔
(二)年滿18周歲(不滿18歲須經監護人簽字同意)﹔
(三)具備參加志願服務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體素質﹔
(四)品行端正,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 志願者主要協助我會公益慈善項目開展,根據項目開展情況適時接受志願者加入申請,項目終結或者相關工作結束,志願服務即結束。
第五條 志願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以志願者的身份參與志願服務活動﹔
(二)獲得志願服務的真實、准確、完整的信息﹔
(三)獲得志願服務所需的條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獲得志願服務活動所需的教育和培訓。
(五)參與志願服務活動中,及時提出需要幫助解決的問題。
(六)對志願服務活動提出批評和建議。
(七)獲得本會出具參加志願服務的証明。
第六條 志願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志願者組織及本會的相關規定。
(二)向本會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個人信息。
(三)履行志願服務承諾或者協議約定的義務,完成志願服務。
(四)自覺維護本會和志願者本人的形象、聲譽,以及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退出志願服務活動時,履行合理告知的義務。
(六)保守在參與志願服務活動過程中所獲悉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護的信息。
(七)不得在志願服務活動過程中以志願者身份從事任何以營利為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七條 志願者應填寫相關志願者登記表,經本會秘書處報請理事長、秘書長審批同意后,與其簽訂志願者服務協議書后,即成為我會志願者。
第八條 志願者若遇特殊情況中止服務,須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
第九條 本會對在活動過程中表現出色、服務良好的志願者,給予鼓勵、表彰。
第十條 志願者在服務期間給本會或服務對象造成損害的,由此引發的民事責任由志願者本人承擔。志願者在服務期間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9日一屆九次理事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中山博愛基金會秘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