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本會信息公開行為,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護捐贈人、志願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會秘書處負責信息公開工作。信息公開應當真實、完整、及時。
第二條 信息公開的范圍:
(一)章程和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成員信息以及民政部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
(二)每年向社會公開其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
(三)開展定向募捐的,應當及時向捐贈人告知募捐情況、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
第三條 我會應在在民政部統一信息平台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一)《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規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
(三)公開募捐情況﹔
(四)慈善項目有關情況﹔
(五)慈善信托有關情況﹔
(六)重大資產變動及投資、重大交換交易及資金往來、關聯交易行為等情況﹔
(七)法律法規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
此外,下列基本信息應在形成之日起30日內,在統一信息平台向社會公開:
(一)經民政部門核准的章程﹔
(二)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成員信息﹔
(三)下設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專項基金和其他機構的名稱、設立時間、存續情況、業務范圍或者主要職能﹔
(四)發起人、主要捐贈人、管理人員、被投資方以及與慈善組織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響關系的個人或者組織(以下簡稱重要關聯方)﹔
(五)本組織的聯系人、聯系方式,以本組織名義開通的門戶網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動客戶端等網絡平台﹔
(六)本組織的信息公開制度、項目管理制度、財務和資產管理制度。
第四條 我會除在在民政部統一信息平台公開外,應在本會官方網站或報刊等公開相關信息。
鑒於我會是由民革中央發起成立的慈善組織,可選擇在民革黨報黨刊、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公開相關信息。
同時將基本信息制作紙質文本置於本組織的住所,方便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第五條 建立健全信息公開程序,秘書處應指定專人負責信息公開工作,擬公開信息應報秘書長審核、理事長審定簽發后公開。
第六條 多渠道公布的信息相互之間應當一致。
第七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不得公開。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9日一屆九次理事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中山博愛基金會秘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