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現資金的保值增值,防范和化解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民政部關於規范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等,結合本會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會在確保年度慈善活動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贈財產及時足額撥付的前提下,可以開展投資活動。投資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當全部用於慈善目的。
第二條 理事會決策和監督投資活動,行使以下職能:
(一)決定投資計劃﹔
(二)制定投資管理制度﹔
(三)決定200萬元以上的重大投資活動。
第三條 本會財務部門在秘書處領導下具體負責制定投資計劃,執行投資計劃。主要職責是:
(一)在進行充分市場調研前提下,編制年度投資計劃﹔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具體負責投資計劃的實施﹔
(三)在委托投資行為中,審核受托人的背景資料,包括其法律地位、產品屬性、資金實力、以往業績等﹔
(四)審核投資合同、協議﹔
(五)對投資狀況進行監控,包括資金收益和損失情況等,發現問題及時向理事會報告﹔
(六)定期報告投資計劃進展和執行情況﹔
(七)為投資項目建立專項檔案,完整保存投資論証、審批、管理和回收等過程的資料。
第四條 建立規范的投資決策議事規則,投資計劃和重大投資活動須經全體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決策記錄應載明投資事項、提請投資人的意見和簽名、參與表決人的意見和簽名,表決結果存書面檔案。
第五條 監事依據章程規定,對投資行為進行監督。
第六條 本會的投資資產限於非限定性資產和在保值增值期間暫不需要撥付的限定性資產。投資活動應充分考慮項目計劃和預算,確保待撥付捐贈資金及時、足額劃撥。
第七條 根據民革中央主席辦公會和理事會決定,本會投資范圍包括:
(一)銀行活期和定期存款;
(二)國有四大銀行低風險的貨幣市場類或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包括:國債、銀行理財產品等。
上述投資范圍調整須經民革中央主席辦公會和理事會審議通過后調整。
第八條不得進行下列投資活動:
(一)直接買賣股票﹔
(二)直接購買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
(三)投資人身保險產品﹔
(四)以投資名義向個人、企業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投資﹔
(六)可能使本組織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七)違背本組織宗旨、可能損害信譽的投資﹔
(八)非法集資等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九條 本會進行委托投資必須與受托人簽訂委托資產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對雙方的權利義務、委托資產管理方式、投資范圍、投資收益分配等內容做出規定。基金會應當定期對受托人的管理業績和管理風險進行評估,並對管理業績不佳者進行更換。
第十條 投資決策程序:本會財務部門起草投資計劃草案報秘書處負責人和秘書長審核、理事長審定,提交理事會審議。
理事會閉會期間,投資計劃經理事長、秘書長審批同意后,通訊征求理事意見,全體理事2/3以上通過后執行。通訊表決意見應存檔。
第十一條 本會應當加強資產管理,定期盤點,對非現金資產應該進行登記和管理,做到賬實相符、賬表相符。
第十二條 本會投資收益必須全部足額納入統一賬戶進行管理,並確保用於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第十三條 本會投資行為應按有關要求做好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因國家法律、政策發生重大變化或出現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資產損失的,不追究相關管理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9日一屆九次理事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中山博愛基金會秘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