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實物捐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民政部關於規范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等規定,結合我會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我會原則上不接受非現金捐贈。接受實物捐贈,需提前報理事長、秘書長審批,同意后方可接收。
第二條 捐贈人捐贈的實物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應當具有使用價值,符合安全、衛生、環保等標准。 捐贈人捐贈本企業產品的,應當依法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條 本會在接受實物捐贈前應和捐贈者簽署捐贈協議書,寫明捐贈實物種類、質量、數量、交付時間、用途等內容。
第四條 捐贈者須按照捐贈協議書約定的方式按時交付捐贈實物。
第五條 在接受捐贈實物時應當場驗收,實物數量須經捐贈者、基金會雙方清點核實無誤后入庫。
第六條 本會應向捐贈者出具捐贈收據,並頒發捐贈証書。
第七條 本會接受的實物捐贈,應當按照以下辦法確定其入賬價值,開具捐贈收據:
(一)捐贈人提供了發票、報關單等憑據的,應當以相關憑據作為確認入賬價值的依據﹔捐贈方不能提供憑據的,應當以其他確認捐贈財產的証明,作為確認入賬價值的依據
(二)捐贈人提供的憑據或其他能夠確認受贈資產價值的証明上標明的金額與受贈資產公允價值相差較大的,應當以其公允價值作為入賬價值。
(三) 捐贈人捐贈固定資產、股權、無形資產、文物文化資產,應當以具有合法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的評估作為確認入賬價值的依據。無法評估或經評估無法確認價格的,基金會不得計入捐贈收入,不得開具捐贈票據,應當另外造冊登記。
第八條 對捐贈者有明確意願的實物,基金會應按照捐贈者意願使用。
第九條捐贈實物應當登記造冊,嚴格入庫、出庫管理:
(一)捐贈實物入庫時,需核實數量、檢驗質量,非捐贈實物不得私自入庫﹔
(二)入庫實物要有專人保管,建立庫存實物台帳﹔
(三)捐贈實物出庫時需辦理出庫手續,使用應嚴格按照捐贈協議。
第十條 捐贈人捐贈的實物不易儲存、運輸或者難以直接用於慈善目的的,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費用后,應當全部用於慈善目的。
第十一條 本會應在項目結束后,及時向社會公開捐贈實物和實物分發或使用情況。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9日一屆九次理事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中山博愛基金會秘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