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貨幣資金的管理和內部控制,保証貨幣資金的安全與完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民間非盈利組織會計制度》、《中山博愛基金會基金會章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會的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貨幣資金是指本會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
第二條 本會理事會對本單位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實施以及貨幣資金的安全負責,財務部門在秘書處領導下負責貨幣資金具體管理工作。
第三條 建立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分工體系和崗位責任制度。
(一)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應當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出納人員不得兼任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
(二)嚴禁未經授權的部門或人員辦理貨幣資金業務和直接接觸貨幣資金。
(三)貨幣資金業務工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定期及不定期進行核查。
(四)對銀行結算憑証的填制、傳遞和保管等環節應當加強管理與控制。
第四條 貨幣資金業務崗位設置按不相容職務相分離的原則,設置現金及銀行出納,復核及銀行對賬崗位。
(一)現金及銀行出納崗位職責: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辦理現金收付款業務﹔負責保管庫存現金,保証現金收付、現金提款、存款過程的安全。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規定,辦理銀行結算業務﹔按要求領用各種銀行票據,妥善保管空白票據﹔負責保管一枚基金會財務專用章﹔使用銀校互聯系統或網上銀行支付系統時,要嚴格按操作流程進行,妥善保管支付U盾和密碼。
(二)復核及銀行對賬崗位職責: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辦理銀行結算業務的復核。負責審核銀行存款收支原始憑証,檢查出納人員開出的銀行結算票據金額、日期、抬頭等是否正確,無誤后加蓋印鑒交經辦人或銀行外勤人員﹔負責網銀支付的審核簽署﹔妥善保管基金會財務負責人章﹔負責各種銀行結算票據的購買手續﹔及時進行銀行對賬,按月編制銀行余額調節表,及時清理未達賬﹔對異常的未達賬項及時向領導匯報。
第五條 嚴格按照《中山博愛基金會章程》《中山博愛基金會財務管理制度》《中山博愛基金會項目管理制度》中的相關授權審批程序,金額在1萬元(含)以下,由秘書長簽批后執行﹔1萬元以上,由理事長簽批后執行。
第六條 執行或調整投資計劃,將現金或活期存款資金轉定期存款、投資理財產品,由財務部門提出申請,報秘書長審核,理事長簽發后執行。
第七條 嚴格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范圍使用現金。
第八條 加強和規范支出管理,切實減少支出中的現金支付結算﹔凡不屬於現金開支范圍的業務應當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第九條 貨幣資金必須及時入賬,不得私設“小金庫”。
第十條 出納人員嚴格按照程序辦理現金收付款業務,當面點清數額並注意防偽。
第十一條 基金會各部門超過1萬元的現金借款,需提前預約。
第十二條 加強現金庫存限額的管理,超過2萬元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不得挪用。
第十三條 出納人員要及時盤點庫存現金,做到日清月結,確保賬款相符。
第十四條 指定非現金業務崗位人員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現金盤點,確保現金賬面余額與實際庫存相符。發現不符,及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第十五條 出納人員辦理銀行業務,須以原始憑証為依據開具票據,支付票據的收款人名稱應與發票上名稱一致。
第十六條 對賬人員要按月及時核對銀行賬,使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調節相符,並及時清理未達賬項。
第十七條 銀行票據由專人負責購買並保管。領用票據應設登記簿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被盜用。
第十八條 銀行印章實行專人分別管理,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九條 財務部門應不定期對庫存現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條 貨幣資金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庫存現金與賬面余額是否一致﹔支付款項印章是否由專人分別保管,是否存在辦理付款業務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現象﹔票據的購買、領用、保管手續是否健全,票據保管是否存在漏洞﹔其他涉及貨幣資金安全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貨幣資金內部控制中的薄弱環節,財務部門應當及時採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9日一屆九次理事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中山博愛基金會秘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