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証本會關聯交易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維護本會公益性和公信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等,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的關聯方,包括發起人、理事主要來源單位、對外投資的被投資方、共同投資方、主要捐贈人,以及實際上與基金會存在重大控制或重大影響關系的單位或個人。
第二條 基金會在確認和處理關聯方和基金會的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時,應遵循並貫徹以下原則:
(一)盡量避免或減少與關聯方之間的關聯交易﹔
(二)對於必須發生的關聯交易,在確定關聯價格時,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公允、誠實信用”的原則,並以書面協議方式予以確定﹔
(三)發生關聯交易時,應當按照《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的要求,切實履行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
(四)關聯理事、監事和其他關聯人回避表決﹔
(五)基金會管理層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六)基金會理事會和管理層應根據客觀標准判斷該關聯交易對基金會是否有利,必要時聘請專業審計或評估機構對關聯交易發表意見和報告。
第三條 基金會在處理關聯交易時,不得違背基金會的公益性宗旨,不得損害基金會、受益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基金會在下列關聯交易等行為發生后30日內,應當根據《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在統一信息平台向社會公開具體內容和金額:
(一)接受重要關聯方捐贈﹔
(二)對重要關聯方進行資助﹔
(三)與重要關聯方共同投資﹔
(四)委托重要關聯方開展投資活動﹔
(五)與重要關聯方發生交易﹔
(六)與重要關聯方發生資金往來。
第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9日一屆九次理事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中山博愛基金會秘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