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和《中山博愛基金會章程》,根據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財務報告應包含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現金流量表等。
第二條 年度財務報告編制應於次年3月15日前完成,並聘請第三方會計事務所審計。
第三條 經審計后的年度財務報告應書面報送理事長、秘書長,適時召開理事會,向理事、監事報告。
第四條 每年3月31日前,向民政部報送上一年度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接受年度檢查
第五條 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在報送民政部的同時,在民政部統一信息公開平台發布,接受社會公眾和捐贈人的查詢和監督。
第六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變更時,向民政部報送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對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審計報告,並按民政部要求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本會理事換屆時,向民政部報送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對理事會存續期間財務管理和會計工作履行情況的審計報告,並按照民政部要求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9日一屆九次理事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中山博愛基金會秘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