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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博愛基金會証書和印章管理制度         2026年06月12日15:1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會証書和印章的管理與使用,確保証書、印章管理的的合法性、規范性、嚴肅性和安全性,有效維護本會利益,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和民政部有關規定,結合本會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証書是指本會的《法人登記証書》、《銀行開戶許可証》的正副本以及其他相關証書。本制度所稱印章是指本會名稱印章和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理事長名章。

第二章 証書管理

第三條 本會法人登記証書正本懸挂在本會對外辦公場所的顯著位置,副本由本會秘書處保管﹔銀行開戶許可証由本會財務部門保管。

第四條 對外使用基金會証書,須經理事長或秘書長批准。

第五條 本會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相關部門進行年檢,並在証書上加蓋年檢部門的年檢印章。

第六條 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本會証書。

第三章 印章管理

第七條 印章的啟用或廢止按照民政部關於社會組織印章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印章的日常保管:

(一)本會理事會授權由本會秘書處保管本會名稱印章、合同專用章﹔本會財務部門保管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理事長名章。

(二)保管人員要堅持原則,嚴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實簽發人姓名、用印件內容與落款。蓋印位置要恰當,印跡要端正清晰。

(三)印章存放地點要安全保險,嚴禁攜帶印章離開用印辦公地點﹔特殊情況外帶需經理事長批准。

第九條 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權限:

(一)一般性事務用印由秘書長批准﹔

(二)重大事務用印由理事長批准﹔

(三)特別重大事務須經理事會會議批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條 本制度由本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2016年8月18日理事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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