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資助項目的管理,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本會年度工作計劃,開展扶貧濟困、支邊支教等各種社會活動,資助科教文衛事業等相關公益活動,助推民革組織建設、黨史研究、促進祖國統一、社會服務、參政議政等工作,以及民革省級組織實施的惠及民生、受眾面廣、社會效果好的項目。
第三條 本會理事會是項目管理的決策機構,本會秘書處是基金會項目管理的執行機構。
第四條 本會秘書處應當及時制定年度公益項目計劃,並報理事會審議。
第二章 項目立項
第五條 項目經民革中央主席辦公會研究后,由秘書處填寫《中山博愛基金會項目立項申請表》(附件一),提交秘書長召集的立項評審會議審議,立項評審會議參加人員由秘書長、有關專家、秘書處工作人員等組成。下列情況須經理事會會議審議通過。
(一)預算超過200萬元﹔
(二)實施周期超過三年﹔
(三)其他需集體研究的情況。
經立項評審會議和理事會會議同意后報理事長簽字實施。
第六條 限定性捐贈項目,其限定性捐贈協議中已明確具體項目方案的,應當嚴格按照協議約定執行。
第七條 項目應注重自身特點,揚長避短,充分發揮自身優勢,提升項目效益。
第三章 受資助申報
第八條 申請資助主體原則上應是經相關管理部門核准並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或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以及民革各級組織,個別項目可面向自然人。
第九條 申請資助項目應符合本會宗旨,能產生良好的社會效果,體現民革界別特色和擴大民革社會影響力,有利於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
第十條 申報人須按照要求填寫《中山博愛基金會項目資助申請表》(附件二),並提供資助款使用方案。
第四章 資助資格審核
第十一條 本會秘書處依據章程對申報項目和申報主體資質進行形式審查,通過后報項目評審小組。
第十二條 項目評審小組會議由秘書長召集,評審會議參加人員由秘書長、有關專家、秘書處工作人員組成,對申請資助項目提出初審意見。必要時,項目評審小組可委托或組織專家進行論証。審議通過后由理事長批准並撥付款項。
第十三條 審批通過的項目,擬定為本會的資助項目。本會與獲得資助的項目申報人簽訂《協議書》(附件三),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章 項目實施
第十四條 資助項目應當確定項目負責人,具體負責項目的實施及聯絡項目相關單位,對項目進行全程跟蹤,定期向理事長、秘書長反饋執行和進展情況。獲得資助的項目申報人應定期主動向本會匯報項目實施進展情況並附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項目實施中,本會秘書處要監督項目運行情況,協調處理項目實施中的問題,對超過20萬元以上的資助項目,組織開展中期檢查和項目驗收,重大事項應及時向理事會報告。
第十六條 獲資助項目全部完成或終止后,項目申報人應主動、及時告知本會,並向本會提交項目總結報告及項目的圖片、記錄、錄像、項目財務報表等相關檔案資料。
第十七條 獲得資助的項目一旦發現違法違規或違反本辦法情況的,本會有權追究項目申報人責任,撤銷資助,追回資助款。
第十八條 立卷歸檔。一個項目一個檔案,包括從項目的申請到項目結束的所有資料。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本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2016年8月18日理事會審議通過后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