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和《中山博愛基金會章程》,結合本會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基金會由5至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依照本會章程行使相應職權。
第二條 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2次會議,每年第一季度召開第一次理事會會議,第三季度召開第二次理事會會議,特殊情況可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由理事長委托副理事長或秘書長召集。
召開理事會會議,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三條 每年第一次理事會會議的主要內容是:
(一)審定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審定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審定財產清冊﹔
(四)聽取、審議秘書長工作報告﹔
(五)決定年度投資計劃及方案﹔
(六)決定公益項目設置﹔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次理事會會議的主要內容是:
(一)聽取、審議秘書長工作報告﹔
(二)檢查年度預算、工作計劃等理事會會議決議執行情況﹔
(三)監督檢查重大公益項目實施情況﹔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每次理事會召開前,秘書長需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提前准備會議文件,並及時向民革中央主席辦公會匯報。
第四條 理事原則上應當親自出席理事會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審閱會議材料,形成明確意見,可書面委托他人出席代行職權,或向基金會秘書處提交署名書面意見書,該意見有效,計入表決結果,委托函(意見書)存會議檔案。理事不出席會議,未委托他人出席或未提交書面意見,視為棄權。
第五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六條 本制度自2016年8月18日理事會審議通過后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