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健全和完善本會公益性捐贈票據管理制度,規范票據使用管理,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本會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會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健全捐贈票據內部管理制度,設置管理台賬,由專人負責捐贈票據的領購、使用登記與保管,並按規定向財政部報送捐贈票據的領購、使用、作廢、結存以及接受捐贈和捐贈收入使用情況。 第三條 本會接受用於其業務范圍內的公益事業捐贈都要開具捐贈票據。本會在實際收到公益捐贈后據實開具捐贈票據。捐贈人不需要捐贈票據的,或者匿名捐贈的,也應當開具捐贈票據,由本會留存備查。
接受非貨幣性捐贈時,應按其公允價值填開捐贈票據。
第四條 下列行為不得使用捐贈票據:
(一)集資、攤派、籌資、贊助等行為﹔
(二)以捐贈名義接受財物並與出資人利益相關的行為﹔
(三)受贈財產未經本會驗收確認,由捐贈人直接轉移給受助人或者第三方的﹔
(四)非現金捐贈,且無法評估或經評估無法確認價格的﹔
(五)以捐贈名義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
(六)收取除捐贈以外的政府非稅收入、醫療服務收入、資金往來款項等應使用其他相應財政票據的行為﹔
(七)交換交易收入﹔
(八)按照稅收制度規定應使用稅務發票的行為﹔
(九)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 嚴禁轉借、轉讓、代開、買賣、涂改、毀損、串用票據和超出規定項目、范圍、標准使用捐贈票據。
第六條 領購捐贈票據時,應當檢查是否有缺頁、號碼錯誤、毀損等情況,一經發現應當及時交回財政票據監管機構處理。
第七條 要按照票據號段順序使用捐贈票據,填寫捐贈票據時做到字跡清楚,內容完整、真實,印章齊全,各聯次內容和金額一致。填寫錯誤的,應當另行填寫。因填寫錯誤等原因作廢的票據,應當加蓋作廢戳記或者注明“作廢”字樣,並完整保存全部聯次,不得私自銷毀。
第八條 遺失捐贈票據,應及時在縣級以上新聞媒體上聲明作廢,並將遺失票據名稱、數量、號段、遺失原因及媒體聲明資料等有關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財政部備案。
第九條 票據管理人員應當妥善保管已開具的捐贈票據存根,票據存根保存期限一般為5年。
第十條 對保存期滿需要銷毀的捐贈票據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廢銷毀的捐贈票據,應登記造冊,報經財政部核准后,由財政部組織銷毀。
第十一條 基金會撤銷、改組、合並,在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証》的變更或注銷手續時,應對已使用的捐贈票據存根及尚未使用的捐贈票據登記造冊,並交送財政部統一核銷、過戶或銷毀。
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本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2016年8月18日理事會審議通過后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