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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博愛基金會財務管理制度         2026年06月12日15:0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會財務管理,嚴格財經紀律,提高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會章程,結合本會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內容包括: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審批權限、財務決算、財務監管。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三條 本會各項收入和支出應當納入預算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

第四條 本會秘書處協調財務部門根據基金余額情況、年度工作計劃等,於第一季度理事會會議召開前編制完成本年度經費收支預算,並報理事會審定,通過后方可執行。

第五條 當年支出項目需要調整預算的,單個項目資金在200萬元(含)以內,由秘書長提交理事長審批﹔單個項目資金在200萬元以上,須經理事會審批。

第六條 理事會應定期聽取預算執行情況匯報。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條 本會設立專用賬戶,對收入實行專門管理。

第八條 籌集、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九條 收到公益捐贈現金或者支票,應當及時將現金或支票繳銀行入賬。

第十條 接受非現金捐贈,應當在實際收到后確認收入﹔未經確認,捐贈人直接轉移給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為捐贈收入。

第十一條 接收非現金捐贈,應當建立捐贈實物分類登記表冊,登記物資品種、數量,收支賬冊納入法定賬簿記賬,並按照以下方法確定入賬價值:

(一)捐贈人提供發票、報關單等憑據的,應當以相關憑據作為確認入賬價值的依據﹔捐贈方不能提供憑據的,應當以其他確認捐贈財產的証明,作為確認入賬價值的依據﹔

(二)捐贈人提供的憑據或其他能夠確認受贈資產價值的証明上標明的金額與受贈資產公允價值相差較大的,應當以其公允價值作為入賬價值﹔

(三)捐贈人捐贈固定資產、股權、無形資產、文物文化資產,應當以具有合法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的評估作為確認入賬價值的依據。無法評估或經評估無法確認價格的,基金會不得計入捐贈收入,應當另外造冊登記。

第十二條 投資收益必須全部足額納入統一賬戶進行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條 基金會的支出包括公益事業支出、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

第十四條 基金會用於公益事業支出包括直接用於受助人的款物和為開展公益項目發生的直接運行費用。項目直接運行費用包括:

(一)支付給項目人員的報酬,包括:工資福利、勞務費、專家費等﹔

(二)為立項、執行、監督和評估公益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差旅費、交通費、通訊費、會議費、購買服務費等﹔

(三)為宣傳、推廣公益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廣告費、購買服務費等﹔

(四)因項目需要租賃房屋、購買和維護固定資產的費用,包括:所發生的租賃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等﹔

(五)為開展項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十五條 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包括:

(一)工作人員工資、福利費、社會保險(障)費(含離退休人員)、住房公積金﹔

(二)擔任專職工作理事的津貼、補助和理事會運行費用。

第十六條 行政辦公支出包括:組織日常運作的辦公費、水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會議費、廣告費、市內交通費、差旅費、折舊費、修理費、租賃費、無形資產攤銷費、資產盤虧損失、資產減值損失、因預計負債所產生的損失、審計費、以及聘請中介機構費等。

第十七條 捐贈協議和募捐公告中約定可以從公益捐贈中列支項目直接運行費用、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的,按照約定列支﹔對於沒有約定的,不得從公益捐贈中列支。

第十八條 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十九條 公益事業支出管理:

(一)每年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

(二)定向捐贈的項目支出由基金會按照捐贈人與本會簽署的捐贈協議執行﹔

(三)基金會可與受益人簽訂協議,受益人未按照協議使用慈善財產或有其他嚴重違反協議情形的,本會應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本會有權解除協議並要求受益人返還財產。

第二十條 本會參照執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遵循管理費用最必要原則,厲行節約,減少不必要的開支。

第五章 審批權限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費用支出按以下權限審批:

(一)公益事業支出:項目(計劃)在年度預算內的費用支出,由秘書長根據理事會會議決議執行審批撥付﹔在年度預算計劃外的費用支出,由秘書長提交理事長審批﹔單個項目支出超過200萬的須經理事會審批,但經民革中央主席辦公會研究決定的涉及突發自然災害或民革組織開展的重要公益活動,未能及時召開理事會會議審議的,可由理事長審批撥付,待活動結束后,向理事會提交專項報告。

(二)工作人員工資福利:納入年度預算,經理事會審批﹔特殊情況,由秘書長提交理事長審批。

(三)行政辦公支出:單筆金額在1萬元(含)以下由秘書長審批﹔單筆金額在1萬元以上由理事長審批。

第六章 財務決算

第二十二條 年度財務決算是年度會計期間公益項目的收入及成本、資產質量、財務效益等基本情況的綜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運營狀況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三條 本會財務部門須於每年第一季度理事會會議召開前完成上年度經費收支決算,並報理事會審定。同時根據決算,編制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第七章 財務監管

第二十四條 財務部門要加強財務監管,嚴格遵守有關財會制度和財經紀律,要加強自身建設,努力提高財會人員的業務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法依規開展各類財會工作。

第二十五條 定期編報相關會計信息資料,保証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定期分析收支情況,並向理事會報告相關收支預算執行情況,同時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

第二十六條 嚴格報銷手續,報銷單據、手續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對不真實、不合規和違反財務制度的支出,財會人員應拒絕辦理或者按職責予以糾正。

第二十七條 會計憑証、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健全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閱和銷毀等管理制度,確保會計檔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閱。

第二十八條 財會人員調動,應當提前做好工作交接。

第二十九條 本會嚴格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接受獨立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並於每年3月31日前向民政部報送財務會計報告、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制度由本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自2016年8月18日理事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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