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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2026年06月03日15:11

中山博愛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山博愛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傳承中華民族優良傳統,弘揚孫中山先生的博愛精神,致力於社會公益慈善事業。開展扶貧濟困、支邊支教等各種社會活動﹔資助科教文衛事業等相關公益活動,為早日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貢獻一份力量。

本基金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基金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300萬元,來源於民革黨員個人及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民政部。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資助老少邊窮地區和人群,開展生活救助工作﹔

(二)資助弱勢群體,幫助解決就醫、就學等困難﹔

(三)在自然災害和重大突發事件中,開展扶危濟困、救災賑災等活動﹔

(四)開展其他與本基金會宗旨相符的活動。

業務范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后開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九條 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條 理事的資格:

(一)認同基金會宗旨和目標,擁護基金會章程,並自願為基金會盡心服務﹔

(二)具有較強的公益責任意識,能夠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地參與議事與決策﹔

(三)具有公益慈善事業的一定工作經驗和較強的團隊意識,服從集體決策,同時具備獨立工作能力。

第十一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二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在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了解基金會內部管理流程和項目運作方式﹔

(三)有權在理事會會議上發表意見,對提交理事會會議的文件提出質疑,要求說明情況﹔

(四)有向理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權﹔

(五)有權調閱基金會檔案、文件或向基金會工作人員了解情況,查詢或調查基金會的專項工作﹔

(六)遵守基金會章程,遵從理事會做出的決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基金會及理事會利益,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不得侵佔、挪用基金會財產,不得從事損害基金會利益的活動﹔

(七)在未獲得理事會授權的情況下,不能代表理事會發言﹔

(八)出席理事會或專業小組會議,並為議題准備專業性意見和建議﹔

(九)審閱基金會財務報告,謹慎決策資金運作,切實履行公共財產的信托責任﹔

(十)動員社會力量為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發展提供支持﹔

(十一)推薦新的理事候選人。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証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五)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受理事長委托行使以下職權:

(一)提出理事會工作計劃﹔

(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及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投資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應明確具體使用方式,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

(二)日常辦公費用﹔

(三)由理事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五條 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金額在2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國家關於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規定的標准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証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報、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時,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國家關於慈善組織的相關規定每年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上一年度工作報告。

第四十六條 基金會應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后的剩余資產,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繼續資助本基金會已開展的公益項目﹔

(二)資助業務主管單位組織實施的公益項目。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慈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20年11月23日第一屆第十次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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