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五”規劃建議明確提出,要“推動文化遺產系統性保護和統一監管督察”。可見,推動文化遺產系統性保護已上升為國家戰略,成為時代要求和當前共識。
歷史文化遺產是全體國民共同享有的寶貴精神財富,也應當是社會力量協力守護的共同精神家園。文化遺產源於深厚的文化情感與社會認同,其生命力根植於民間、生長於社區、延續於日常。社會力量作為文化傳承的在地主體和情感載體,其參與的廣度、深度與實效,直接決定著系統性保護的成色與可持續性。近年來,國內做了不少社會力量深度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有益實踐探索,然而,當前我國文化遺產保護的主體仍以政府單一主導為主,社會力量參與的廣度、深度與力度及成效明顯不足,相關的法規政策體系和機制化渠道不夠健全,相配套的補償制度、監督機制、收益模式不夠明確,現有的獎勵補償措施缺乏吸引力,難以有效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能動性、積極性,亟待解決和完善。
文化遺產系統性保護不僅是對文物本體安全的靜態守護,更是對中華文明的活態守望。源於生活、貼近現場的感知能力和監管功能,在文明守望、遺產保護中扮演著不可替代的角色。面對文化遺產系統性保護的新要求,要充分發揮社會力量作為項目參與者、信息提供者、監督前哨者、決策咨詢者的多重作用,建立深度化、常態化、機制化、在地化和活態化參與機制,推動實現文化遺產從“政府部門管理”到“社會協同治理”的重大轉變。
健全制度設計,構建深度參與的法治保障體系。針對文化遺產保護法律法規中社會參與相關條款缺位、低級別文物與文化生態區保護配套細則不完善、基層保護議事協商機制不健全、群眾參與決策權不明確等問題,應盡快修訂文化遺產的相關法律法規,增設“社會參與”專章,明確社會力量在文化遺產保護中的參與權利與責任。對低級別不可移動文物和文化生態區,鼓勵地方政府制定實施細則,支持社區組織、文化志願者團隊參與日常巡查、信息上報和環境維護。推動建立“社區保護議事會”制度,吸納居民代表、傳承人、社會組織參與保護規劃和項目評審,提升基層治理參與度。
創新激勵機制,推動常態化參與可持續運行。當前,社會力量參與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激勵保障機制還不完善、考核評價體系尚未建立。應設立文化遺產保護社會參與專項資金,實行“中央補助、分級負責”的資金引導機制,吸納企業捐贈、公益基金、社會眾籌資金等社會資本投入,重點支持社會組織承接低級別文物日常管護、文化生態監測、非遺記錄整理等長期性、基礎性工作。對捐贈保護資金、參與文物修繕、從事非遺傳承的企業,依法依規給予稅收優惠、項目支持或合理運營空間。對長期服務的志願者團隊,提供保險保障、能力培訓和榮譽激勵,納入新時代文明實踐體系,增強歸屬感與持續性。把“社會力量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納入地方政府工作和新時代文明建設評價考核體系,切實提高動員程度和常態化水平。
搭建協同平台,實現機制化參與的系統集成。面對文化遺產社會參與的渠道不順暢、公益參與不規范、參與路徑不明確等短板問題,應建設全國統一的“文化遺產社會參與數字平台”,整合信息發布、資金捐贈、項目對接、成果展示、案例指導、舉報監督等功能。
實現“一網通辦”。建立“群眾上報—平台受理—部門響應—結果反饋”的閉環機制,使社會力量的信息發現、監督預警和專業建議能夠有效進入監管體系。明確公民參與文化遺產公益訴訟的資格,拓寬渠道,建立機制,探索檢察院、公民和社會組織共同參與的文化遺產公益性監管模式。
注重能力建設,厚植在地化參與的人力資源基礎。應將文化遺產保護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在中小學課程中增加本地遺產內容,組織“小小文保員”“非遺小傳人”“小小講解員”等實踐活動。依托高校和研究機構,開展面向社會組織、社區骨干和志願者的分類培訓,提升其在文物識別、安全巡查、數字化記錄、社區營造等方面的能力,增進公眾參與的有序性和規范性,培育一批懂文化、愛家鄉、有技能的在地守護力量。
聚焦基層與生態,拓寬活態化參與的方式和路徑。針對低級別文物保護力量薄弱、文化生態“微循環”易被忽視的問題,要引導社會力量向基層延伸、向日常滲透。在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街區,支持居民自發開展日常看護、風貌監督和口述史採集。在文化生態保護區,鼓勵非遺傳承人與社區組織合作,記錄傳統技藝、節慶習俗和生態智慧,形成“社區記憶檔案”。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委托等方式,支持社會組織承擔低級別文物巡查、文物建筑認領養護、文化生態評估等基礎工作,使社會參與真正融入文化遺產保護監管體系之中。
(作者系山西省政協副主席、民革山西省委會主委)

《 人民政協報 》 ( 2026年02月10日 第 3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