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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应急管理法律体系的提案         2020年05月21日10:00

“非典”疫情之后,我国应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初步形成以《宪法》为依据,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核心,以相关单项法律法规为配套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但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暴发以来,我国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在疫情的检验中暴露出了不少短板,需要尽快加以完善。主要表现在:

一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内容较为原则、抽象, 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办法相配合,客观上造成了无法可依的结果。比如,应急准备制度受立法时“宜粗不宜细”“三个不谈”(不谈设机构、不谈给钱、不谈给人)的理念影响,法律规定非常模糊、原则,只是一种软约束,甚至只起到一种倡导作用。

二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之间不够协调。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3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而《传染病防治法》第38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在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的问题上,《传染病防治法》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特别法,因此只能适用前者的规定,这也造成此次肺炎疫情发布不及时。

三是应急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不够完善。机构改革后,我国成立了应急管理部,但是该部门并不继续承担原国务院应急办的跨部门协调职能,而突发事件应对往往同时涉及多个部门,依靠议事协调机构和部级联席会议机制力度仍然不够。在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之前,面对疫情,各应急相关机构之间的关系不顺畅,应急反应机制不统一, 表现出综合协调应对不够。

针对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暴露出来的问题,我们建议从加快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推进应急预案和标准体系建设等环节入手,尽快建立完善一整套着眼当前、立足长远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

一、加快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

一是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该法的配套法规、规章。根据我国应急管理法律建设的实践和按照现代应急法制的要求,及时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法律规范和制度规定, 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二是对现有应急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清理。消除不同立法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 包括修改法律、进行法律解释、废止法律或某些条文等, 从而克服应急法律规范之间缺乏协调统一的缺陷, 破除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的局限性, 实现应急法律规范体系内部的协调统一。

二、完善应急法律中的具体制度

一是完善应急法的实施机制。建立应急法实施的预授权机制,假定不同类型的危机情景,只要相应的情景出现,相关机构就可以直接实施法律上规定的措施,不需要再层层请示汇报等待上级决策。同时,下级政府应将此报告到相应层级的上级机关,由上级关机及时对形势作出复核式的判断,如果认为下级机关的判断是错误的,及时纠正、调整乃至取消下级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使科层制体系发挥复核、纠错的功能,从而避免在突发事件应对中政出多门、各行其是。二是完善应急准备制度。充分考虑应急法的本质特征和根本要求,全面更新应急准备制度,给予其细化、刚性、严格的规定,避免在下一次公共危机来临时重蹈覆辙。

三、简化跨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的协调机制

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应急管理部门设立执法协调机构,对于需要协调的跨部门执法事项,由该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做出个案式的决定,临时确定一个部门负责处理。待疫情形势缓解或者结束之后,再补办其他部门的执法程序。在补办程序中,经多个部门协商后,可以变更之前由一个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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