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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不可移动文物”非国家管理主体责任体系     谢恒、卢延瑞    2018年07月09日15:58

 

  《文物保护法》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修缮的,政府可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目前,非国家管理主体的“不可移动文物”,普遍存在维护不善、年久失修问题,有的甚至濒临倒塌或彻底消失,给国家文物保护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

  原因主要有:

  一、管理体系不完善。“不可移动文物”部分属于非国有单位、企业或私人管理主体,由于监督体系不完善,造成责任人权利义务不明晰、管理手段和措施弱化、日常监督处罚不到位等。

  二、地方法规待修订。各地在出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办法中,对非国家管理主体职责表述不够完善,也无严厉惩处措施。

  三、预警措施还不足。非国家管理主体因故无力维护和修缮的,应向文物部门报告,由于目前尚未建立“报告制度”,导致文物保护监控预警不足。

  四、权属转移缺机制。非国家管理主体因故无法承担或愿意放弃“管理权”的应交予国家或有资格主体管理,由于产权流转机制不健全、权属转移方式和措施未明确,管理权难以流转。

  为此,建议:

  一、健全管理体系。文物部门针对 “不可移动文物非国家管理主体失职问题”从修订地方法规、设立报告制度、开展抢救性保护、探索文物保护基金、制定权属转移机制等方面健全完善管理体系。

  二、完善地方法规。文物部门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及时向人大报告并争取出台《文物保护条例》,明确非国家管理主体权利义务和职责,严格责任和处罚依据标准;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建立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三、纳入总数据库。文物部门加快非国有管理主体“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规范文物调查、申报、登记、定级、公布程序,将其纳入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数据资源库,全面掌握文物保存状况和保护需求,实现动态管理,推进信息资源社会共享。

  四、开展抢救性保护。文物部门全面排查清理非国有管理主体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存在“破败不堪、濒临倒塌”等重大险情的文物设施,开辟“绿色通道”开展抢救性保护。

  五、探索产权流转。文物部门探索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文物保护专项基金”制度,对非国有管理主体资金缺乏或无力承担维护责任的,尝试通过基金征收方式纳入国有范畴,积极推动“不可移动文物”产权有序流转。

  六、引导发展文博创意。文物部门加强对非国有管理主体引导,鼓励支持深入挖掘文物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开发原创历史文化产品,利用消费资金修缮维护文物。

  七、严格执法监管。一是建立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文物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对于恶意骗取补助或扶持政策的,严格追究责任;二是实行层级监督,对地方文物保护情况进行督察,集中曝光重大典型案例;三是与文化、公安、国土等形成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四是建立举报投诉专线,畅通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渠道。

  (谢恒、卢延瑞,民革重庆市南岸区黄桷垭支部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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