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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亟待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     李爱青    2018年07月09日15:57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过去一家一户小规模经营即使受了灾,但数额有限且风险分散,而生产型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生产专业化程度较高,一旦遭受自然灾害,损失将极为严重。在安徽省调研表明,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正常年景在支付土地租金以后每亩利润也就在200元左右,遇到大灾年可能导致破产。近年来我国小麦、水稻生产连续发生严重灾害,许多规模种植户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由于严重亏损,产生悲观甚至绝望情绪,纷纷表示要退出种粮行业。这种状况若不加以重视和改善,不仅会导致农村发生严重的土地流转方面的矛盾和纠纷,还会使农村生产关系倒退,动摇多年来积累的现代农业发展基础。目前,国家粮食生产的政策保险额低,除少数试点地方外,小麦、玉米、大豆绝收的情况下每亩分别一般只能赔付270元、250元和170元,其他农作物还未纳入政策性保险范围。这种低赔标准是根据过去一家一户小农生产设计,且以村为单位赔付,手续繁琐、周期长,远远不适应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客观要求。

  为了促进生产型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健康稳定发展,建立健全农业风险保障机制非常重要,为此建议如下:

  1.对生产型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如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家庭农场全面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应把规模化设施农业、大型农机具、土地租金等纳入财政保险补贴覆盖范围,提高财政对农业大县的农业保险费补贴比例;现有保额标准太低,难以起到保险作用,建议保额在现有基础上提高一倍以上,逐步使生产型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由保风险向保成本、保收益推进。

  2.探索建立政府支持的农业巨灾风险补偿基金。国家财政可出资设立生产型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保险专项担保基金,健全完善相关权益机制,建立健全农业巨灾分散机制和再保险制度;大力发展“保险+信贷”金融产品,经营主体可以保单进行抵押获取信贷支持。

  3.优化生产型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保险服务。做到单独投保、单独开单、单独理赔。

  (李爱青,民革安徽省卫生厅支部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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