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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僵尸企业”依法退市的提案(摘要)     民革中央    2018年03月05日11:40

清理“僵尸企业”作为实现“去产能、调结构”工作目标的一项重要任务,正凸显其重要意义。然而现实中,一些产品结构不合理、经营管理不善、已届破产条件的市场主体,却并未及时实现转型升级或退出市场。根据近期调研,我们发现,当前在推进“僵尸企业”依法退市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对“僵尸企业”依法退市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够。“僵尸企业”退市往往需通过依法破产重整程序完成,现实中一些行政管理者担心“企业破产”影响政绩形象,一些管理者因循守旧,谈“破”色变,认为地方“破产企业”多,代表政府管理能力弱。

企业依法退市行政监管与政策扶持不够。企业吊销注销具有随意性,对企业未经清算或假清算而随意注销的问题仍然缺乏有效监督与制约。大量已经具备实质破产条件的“僵尸企业”,存在着隐匿转移财产、恶意退市、逃废债务的行为。

中介组织与执业人员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于企业退市所必需的专业法律人员,缺乏专门的资格准入与行业管理制度。企业退市法律服务行业的市场化发育比较滞后,目前很多省份没有专门从事破产清算事务的执业机构。

四、社会救助保障制度不健全。当前各地区行政部门针对“僵尸企业”退市,所能提供的社会救助及相关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健全,有限的社会保险救济制度也很难真正满足需求。退市企业的职工生活保障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便难以推进退市程序顺利运行,并影响社会保障实施的效果,甚至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这也是很多地方政府或司法审判机关不愿意出现破产诉讼的原因。

五、破产公共法律服务制度的缺失。一些严重困顿的“僵尸企业”往往因为无力承担相关法律服务费用,所以很难主动选择依法破产程序,从而助长了“无序退市”行为的发生,客观上造成了经济领域的债权债务混乱状况。

我们认为,“僵尸企业”依法有序退市对于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我们建议:

一、重新定位公共法律服务职能。建议由专门行政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为企业退市提供公共法律服务职能,如:针对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资格准入、队伍管理、业务培训等工作,加强破产清算中介组织行业管理;委派“公共管理人”参与涉及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且无力承付破产费用的特定企业破产案件,对企业破产原因及其他相关事务进行调查评价,为政府提供咨询与建议;设立破产专项资金账户,负责对专项资金账户进行收支管理,市场化运营,确保资金账户充实。

二、完善企业行政监管与税费制度。加强对企业规范经营的常规性监管,关注企业财务变动与偿债能力评估。对注销退市登记的企业,核查其在退市前是否进行依法清算。对破产清算程序可能涉及的税费征收,给予必要的减免优惠,适当减免破产程序中的资产处置所涉及税费,如重整和解程序中的资产收益,破产税收债权所涉及的滞纳金,破产企业拖欠的教育附加费等费用。

三、完善退市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成立专门的“破产职工安置服务”机构,负责为破产企业职工提供涉及生活保障、再就业安置、法律事务咨询、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工作。设立专项“企业破产国家保险基金”, 将原属不同行政职能部门支配的,用于劳动者救济和生活保障的资金统一归口、运营管理,按照保险业经营模式,市场化运作,做好风险防控。行政部门还应制定针对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的专门优惠政策,促进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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