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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村镇污水治理机制的提案(摘要)     民革中央    2018年03月05日11:01

国务院2015年4月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提出,“到2020年,全国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加快村镇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农村水环境综合治理,加大生活污水治理力度,对改善农村水环境,改善水资源的质量,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目前,我国小城镇和农村污水处理的发展相对滞后,村镇污水治理市场存在较大“短板”。主要体现在:一是环保意识薄弱、热情不高;二是规划不尽合理,按图施工难度较大;三是具体治理过程中存在成本过高、资金缺口大、专业人才缺乏、工艺技术有待突破等困难;四是管理机制不够完善,部门协调有待加强;五是环保技术创新产权保护急需加强与扶持。为加大村镇污水治理力度,进一步完善治理机制,鼓励企业在市场机制下更加积极地参与村镇污水治理,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环保意识

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倡导健康、文明、向上的生产生活方式,引导村民转变思想观念。通过深入农村,多做群众解释工作,尽力消除群众后顾之忧,取得群众对治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二、完善规划体系,实施分类处理

针对农村地区空间分散、地形多样、经济状况各异等特点,因地制宜科学完善规划,采用多元化的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分散、规模较小、地形条件复杂、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村镇宜采用分散处理模式;布局相对密集、规模较大、经济条件好、旅游业发达、处于水源保护区内的村镇宜采用集中处理模式;距离市政污水管网较近,符合接入要求的村镇则可接入市政管网统一处理;农业生产区的生活污水应就地处理。

三、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不断完善资金保障体系

拓宽村镇污水治理资金的融资渠道,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村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建立村镇污水治理专项基金,完善资金的保障体系,逐步建立“中央补贴、地方筹资、有偿使用”的资金保障渠道。通过实施“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的政策补贴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费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和村镇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的积极性。统筹协调电力、土地管理等部门出台相应的优惠办法,对污水处理厂实行优惠电价,减免有关征地的各项费用,降低建设运行成本。

四、明确设施的运营主体,建立多种运营管理模式

村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主要有政府自营、非政府运营两种方式。对于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应采用市场化的第三方运营管理模式来保障设施得到专业化管理,并由政府环保部门加强设施的监管。同时还应该明确运营责任,健全考核体系,根据考核结果向运营主体发放补助资金并决定是否继续委托运营等。对于政府自营的,要建立专业队伍进行定期维护,并将设施运行效果纳入绩效考核,加大监管力度,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五、推动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通过定向减税、免税、科技立项等手段,大力扶持持有污水处理专利的高新企业快速成长,鼓励具有农村污水专利技术的企业扩大生产能力,激励企业自主研发新产品,使之能够提供治理农村环境需要的消费品与服务,从而弥补生产能力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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