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工作不應成為拖延、限制訴訟立案的手段和擋箭牌。”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山東省臨沂大學生命科學學院院長王學斌結合相關調研提交了一份關於進一步完善調解工作機制的建議。
王學斌建議,應進一步明確調解工作的法律地位,充分尊重當事人選擇權,不得強制、違法調解﹔要完善相關規則,使各級法院在進行調解工作時完善調解筆錄﹔要提升調解人員專業水平,充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不久后,王學斌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答復。最高人民法院對王學斌提出的相關建議表示贊同。2016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圍繞多元調解工作,出台多個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明確了先行調解適用案件范圍,規定了調解平等自願,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不違反法律、法規等禁止性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調解過程和調解協議內容不公開等基本原則,明確了先行調解的期限等。此外,對先行調解的引導、啟動、材料提交、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的選定及更換、組織調解、訴調對接、調解筆錄等相關程序作了規定,促推先行調解制度體系不斷完善。對於個別法院存在強制調解、調解不規范等問題,一經發現,將堅決予以整治。
最高人民法院始終強調調解自願原則,從規則設置、程序保障、智能化輔助、立體化監督等方面凸顯依法調解、自願調解理念。下一步將開展以下工作:一是進一步規范先行調解工作,著力解決強制調解、以調代立等問題。二是進一步優化人民法院調解平台功能,通過科技賦能,提高對超期調解的自動識別和精准督辦水平,有效預防“久調不決”問題。三是繼續發揮“兩系統一熱線”作用,對當事人反映的強制調解、超期調解等違規行為及時督促整改。四是進一步規范人民法院在線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准入退出機制,會同“總對總”合作單位加大調解隊伍培育培優力度,以點帶面促推調解效能提升。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25年3月6日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