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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中央畫院章程         2024年02月01日15:34

(2024年1月12日民革十四屆中央第十九次主席辦公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機構的名稱為“民革中央畫院”。

第二條 本院系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央委員會領導的,以民革書畫工作者為主體,凝聚民革書畫力量為民革履行參政黨職能服務的內設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院的宗旨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繼承和發揚孫中山愛國、革命和不斷進步精神,傳承民革優良傳統,團結引領全國民革書畫工作者,積極發展具有時代精神和民革特色的書畫藝術,服務國家文化建設和民革中心工作。

本院依據國家憲法和各項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開展業務活動。

第四條 本院設在民革中央機關。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本院作為聯系和團結民革全國各地書畫組織與書畫工作者的平台,發揮組織、引導、協調、服務的作用,圍繞民革特色和工作重點,開展以下工作:

(一)組織開展學術交流、人才培訓、採風寫生、藝術創作與展覽等活動﹔

(二)組織開展同港澳台及海外僑胞藝術家的聯系和交流﹔

(三)組織協調民革各地書畫組織參與民革書畫工作、開展交流活動,培養和推介民革優秀書畫人才﹔

(四)組織開展送文化下基層、公益筆會、志願服務等社會公益活動﹔

(五)組織院刊編輯和網站建設。

第三章 理 事

第六條 本院設常務理事、團體理事和個人理事。

第七條 常務理事、團體理事和個人理事的任期均為五年。

第八條 常務理事推薦條件:

應是民革黨員,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擔任民革省級書畫院社負責人﹔

(二)原則上取得中國美協或中國書協會員資格﹔

(三)積極參與民革工作,具有較高的組織協調能力和社會影響力。

第九條 常務理事的產生:由民革省級組織推薦符合條件的人選,填寫《民革中央畫院常務理事申請表》,經民革省級組織批准並加蓋公章,由本院院務委員會審核通過並備案。

第十條 常務理事的權利:參加本院組織的展覽、培訓、研討、交流等活動﹔舉辦個人展覽等相關藝術活動時,可獲得本院指導和支持﹔優先被本院推薦參加民革中央或其他單位組織的重大活動﹔對本院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常務理事的義務:遵守本院章程,執行本院決議,完成本院交付的工作﹔團結帶領所在民革省級書畫院社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民革書畫工作者開展各項活動。

第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二條 團體理事推薦條件:

(一)地市級(含)以上的民革書畫組織﹔

(二)能夠正常開展創作、展覽、交流、培訓等活動。

第十三條 團體理事的產生:由申報單位填寫《民革中央畫院團體理事申請表》,經民革省級組織批准並加蓋公章,由本院院務委員會審核通過並備案。團體理事數量不限。

第十四條 團體理事的權利:參加本院組織的展覽、培訓、研討、交流等活動﹔開展活動時可獲得本院指導和支持﹔對本院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團體理事加入自願,退出自由。

團體理事的義務:接受所屬民革組織領導﹔遵守本院章程,執行本院決議,完成本院交付的工作。

第十五條 個人理事推薦條件:

應是民革黨員,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書畫創作並具有中高級職稱,或取得省級美協、省級書協(含)以上等會員資格的專業人士﹔

(二)從事書畫理論、評論並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人士﹔

(三)熱心民革事業,在民革書畫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有關人士。

第十六條 個人理事的產生:由民革省級組織推薦符合條件的人選,填寫《民革中央畫院個人理事申請表》並加蓋公章,由本院院務委員會審核通過並備案。

第十七條 個人理事的權利:參加本院組織的展覽、培訓、研討、交流等活動﹔舉辦個人展覽等相關藝術活動時,可獲得本院指導和支持﹔對本院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個人理事加入自願,退出自由。

個人理事的義務:遵守本院章程,執行本院決議,完成本院交付的工作。

第十八條 理事代表會議原則上每五年召開一次。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九條 本院可設名譽院長,由民革中央主席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后聘任。

第二十條 本院設院長一人,副院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由民革中央主席辦公會議任免。任期五年,可以連任。

院長、副院長、秘書長組成院務委員會,實行院長負責制。院務委員會對民革中央負責。院務委員會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其職責如下:

(一)根據民革中央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院工作計劃,報民革中央批准后實施﹔

(二)定期向民革中央匯報工作,提交工作總結﹔

(三)研究審核本院理事事項﹔

(四)研究設立或撤銷本院有關工作機構,任免有關人員﹔

(五)制定本院各項規章制度﹔

(六)研究本院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在院務委員會的領導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設副秘書長若干人,由院務委員會任免。任期五年,可以連任。

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秘書長辦公會,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辦公會對院務委員會負責。秘書長辦公會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其職責是執行落實院務委員會確定的工作任務。

第二十二條 本院辦公室設在民革中央社會服務部社會處。辦公室負責處理本院日常事務。

第二十三條 本院可設藝術委員會:藝術委員會是民革中央畫院的學術咨詢機構,由在全國有一定影響力的書畫藝術家組成。成員的年齡不限、政治面貌不限。成員由本院院務委員會推薦,經民革中央主席辦公會議研究批准后聘任,聘期五年,可以連任。

第五章 作品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本院管理作品包括理事及所聯系藝術家捐贈作品、筆會作品和其他合法取得的作品。

第二十五條 本院建立作品管理制度。

第六章 經費來源

第二十六條 本院經費由民革中央支持和自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民革中央社會服務部。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民革中央主席辦公會議通過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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