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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蜀黔委員:加大高空拋物案件偵查 守護老百姓“頭頂上的安全”         2024年03月08日18:18

高空拋物現象一直以來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不僅侵害人民群眾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甚至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繼醉駕入刑后,高空拋物罪在2020年12月26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中予以規定,隻要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就構成刑事犯罪。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也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如果發生這類行為,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從2023年6月發生在長春的一起引起大家廣泛關注的高空拋物致人死亡的案件看,公安機關在落實刑法和民法典規定上還需要加大工作力度。基於此,今年全國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民革貴州省委會副主委、貴陽學院副校長王蜀黔向全國政協十四屆二次會議提交了《關於加大高空拋物案件偵查 保護“頭頂上的安全”的提案》。

“針對高空拋物這一‘懸在城市上空的痛’,作為維護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應高度重視,加大偵查力度,守護好‘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王蜀黔表示,公安機關依據職責對高空拋物類案件開展偵查,成為案件偵破、審理、民事賠償的重要前提,使命重大。

王蜀黔建議,一是高空拋物罪屬於“危險犯”,不論有無造成人員傷亡等嚴重后果,都因危險發生而構成犯罪。發生高空拋物行為后,公安機關應依職責完成接報警、受立案,開展偵查工作﹔二是鑒於客觀上存在取証困難、耗費時間長、基層警力不足、工作量大等問題,公安機關應加強與轄區物業服務企業的溝通,掌握轄區內房屋出租、住戶、矛盾糾紛等基礎信息,指導小區安裝高空攝像頭等設施,便於開展偵查迅速查清行為人,阻斷后續嚴重后果發生。三是公安機關加強法治宣傳,通過具體案例來釋法,通過身邊的事例來提醒警示,提高群眾法律意識,改變不良行為習慣,減少高空拋物行為的發生。

來源:貴州日報天眼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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