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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章程(2022年12月9日)         2022年12月12日19:54

(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22年12月9日通過)

總綱

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簡稱“民革”),是具有政治聯盟性質的、致力於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祖國統一事業的政黨,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中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參政黨。

民革由原中國國民黨民主派和其他愛國民主人士所創建。中國民主革命的偉大先行者孫中山領導辛亥革命,於1911年推翻封建帝制,創建了共和國。孫中山逝世以后,中國國民黨內的民主派和其他愛國民主人士,繼承孫中山遺志,堅持“聯俄、聯共、扶助農工”三大政策,繼續參加民族民主革命,為促進國共第二次合作,奪取抗日戰爭的勝利,發揮了重要作用。在此過程中,國民黨各派愛國民主力量逐步發展和聯合,於1948年1月1日在香港成立了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本黨同中國共產黨風雨同舟,共同戰斗,為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爭取民族獨立、人民解放,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了重要貢獻。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黨作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的成員,參加人民政權和人民政協的工作,為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發展愛國統一戰線,實現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轉變,進行社會主義革命,推進社會主義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本黨適應社會主義建設新時期的要求,實現了工作重心的轉移,為推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促進社會和諧,為加強海峽兩岸溝通與交流,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作出了新的貢獻。

中共十八大以來,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導下,中國共產黨領導全國各族人民,統攬偉大斗爭、偉大工程、偉大事業、偉大夢想,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了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中共中央高度重視多黨合作事業,明確提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從中國土壤中生長出來的新型政黨制度,強調推動多黨合作展現新氣象、思想共識取得新提高、履職盡責展現新作為,為新時代多黨合作事業提供了根本遵循。本黨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把握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弘揚和平、發展、公平、正義、民主、自由的全人類共同價值,積極履行職能,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貢獻力量。

新時代新征程,我國實現了第一個百年奮斗目標、全面建成了小康社會、正在向著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邁進,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到本世紀中葉把我國建成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

本黨的政治綱領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中國共產黨是最高政治領導力量,本黨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貫徹“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繼承和發揚孫中山愛國、革命、不斷進步精神,切實履行參政黨職能,為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奮斗。

本黨的基本任務是:圍繞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奮斗目標,發揮我國社會主義新型政黨制度優勢,積極履行參政議政、民主監督、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治協商的基本政治職能。參加國家政權,參與重要方針政策、重要領導人選的協商,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參與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執行。著力在社會和法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農業農村農民工作參政議政三個重點領域發揮積極作用。動員和鼓勵全體黨員與所聯系人士愛崗敬業。代表與反映黨員及所聯系群眾的具體利益和要求。

本黨以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為工作重點,全面准確、堅定不移貫徹“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促進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堅決反對和遏制“台獨”,團結海內外所聯系人士,為完成祖國統一大業而努力。

為確保政治綱領和基本任務的實現,必須大力加強自身建設。要以政治交接為主線,以繼承和發揚孫中山愛國、革命、不斷進步精神為特色,深刻認識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最大優勢,堅決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中共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斷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同志中共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中共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要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與發揚社會主義民主、體現政治聯盟特點、體現進步性與廣泛性相統一為原則。要堅持以思想政治建設為核心、組織建設為基礎、履職能力建設為支撐、作風建設為抓手、制度建設為保障,建設政治堅定、組織堅實、履職有力、作風優良、制度健全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參政黨,做自覺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同中國共產黨通力合作的親密友黨和好參謀、好幫手、好同事。

本黨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一切活動的根本准則,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証憲法實施的職責﹔在憲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的范圍內,享有政治自由、組織獨立和法律地位平等,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的內部事務,開展各項活動。

本黨履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承擔其所規定的義務。

本黨維護黨員的合法權益。

第一章 黨員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符合本黨發展黨員條件,願意遵守本黨章程,可以申請加入本黨。

第二條 發展黨員,把政治標准放在首位,實行發展與鞏固相結合,注重政治素質,堅持以大中城市為主,有計劃地穩步發展的基本方針。

本黨重點發展對象是同原中國國民黨有關系的人士、同本黨有歷史聯系和社會聯系的人士、同台灣各界有聯系的人士、社會和法制專業人士、農業農村農民工作研究領域專業人士,著重吸收其中有代表性的中上層人士和高、中級知識分子。

第三條 申請入黨,須有兩名黨員介紹,提交入黨申請書,由支部和所屬地方組織考察合格后,經支部大會通過,所屬地方組織審核,報省轄市級組織(省直屬支部報省級組織)批准,省轄市級組織報省級組織備案,省級組織報中央組織部備案,備案后書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工作單位。黨齡自支部大會通過之日起計算。

中央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必要時可以直接吸收黨員。

第四條 黨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黨有關的會議和活動,閱讀有關文件,接受本黨的教育和培訓,對本黨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二)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三)可以有根據地批評本黨的任何一級組織和任何黨員﹔

(四)對於組織的決議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領導機關提出,但在決議未修改以前,必須執行﹔

(五)對紀律處分決定有要求復議和提出申訴的權利﹔

(六)向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作出負責的答復。

第五條 黨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不斷增強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自覺性和堅定性﹔

(二)遵守憲法、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保守國家秘密﹔

(三)遵守本黨章程,繼承和發揚民革優良傳統﹔

(四)對黨忠誠,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

(五)執行組織決議,交納黨費,參加組織生活,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積極參與參政議政、民主監督、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治協商和其他各項工作﹔

(六)在本職工作中,認真負責,廉潔奉公,努力提高業務水平,積極完成各項任務,並接受組織和群眾的監督。

第六條 黨員有退黨的自由。黨員要求退黨,須向所在支部提出本人的書面退黨報告,支部層報省轄市級組織(省直屬支部報省級組織)注銷其黨籍,省轄市級組織層報中央組織部備案,並書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工作單位。

第七條 黨員無正當理由長期不參加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不履行黨員義務,多次教育無效者,經支部大會通過,所屬地方組織審核,層報省級組織批准,注銷其黨籍,省級組織報中央組織部備案,並書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工作單位。

第八條 黨員從一個地區遷移到另一個地區,必須辦理組織關系轉移手續。

第九條 黨員在工作中作出優異成績的,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二章 組織制度

第十條 本黨各級組織是:

中央組織為中央委員會。

地方組織為省級、省轄市級、縣級委員會。省級組織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省轄市級組織為省轄市(自治州、盟)、直轄市的區委員會﹔縣級組織為縣級市、縣(旗)、省轄市的區委員會。

基層組織為支部、總支部、基層委員會。

第十一條 本黨的根本組織原則和領導制度是民主集中制。

(一)實行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的原則,切實保障各級組織和黨員的民主權利﹔

(二)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服從中央﹔

(三)各級領導機關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特殊情況,可由上一級組織的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指派負責人員主持工作,或對領導班子成員作個別調整﹔

(四)各級委員會對同級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和上級組織負責。下級組織要貫徹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向上級組織反映情況,請示和匯報工作﹔上級組織要加強對下級組織的領導,經常聽取和及時處理下級組織提出的意見和問題﹔黨的各級組織要按規定實行黨務公開,使黨員對黨內事務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

(五)各級領導機關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凡屬重大問題必須經過集體討論,方能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 本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全國代表大會,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中央委員會。

地方領導機關是同級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在各級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閉會期間是同級委員會。

第十三條 中央委員會必要時可以召集全國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或中央常務委員會決定。

地方各級委員會必要時也可以召集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召集代表會議的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上一級組織批准。

第十四條 中央和地方組織應當建立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制度,定期開展學習活動。

第十五條 凡成立新的省轄市級、縣級組織或撤銷原有的省轄市級、縣級組織,須經省級組織提出,報中央委員會批准。

凡成立新的省級組織或撤銷原有的省級組織,須經中央委員會決定。

第十六條 各級組織的工作機關應當做到隊伍精干,紀律嚴明,制度健全,運轉有序,辦事高效,服務優質。

第三章 中央組織

第十七條 本黨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或中央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十八條 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中央委員會報告﹔

(二)決定本黨的方針、任務及其他重大事項﹔

(三)修改本黨章程﹔

(四)選舉中央委員會。

第十九條 中央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如果全國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舉行,其任期也相應改變。

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全黨工作,對外代表全黨。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常務委員會召集,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二十條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的職權是:

(一)審議中央常務委員會報告﹔

(二)審議中央內部監督委員會報告﹔

(三)決定本黨重大事項﹔

(四)選舉中央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和常務委員﹔

(五)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調整和增選中央委員會委員﹔

(六)決定中央內部監督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

第二十一條 中央常務委員會由中央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組成,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領導全黨工作。

中央常務委員會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主席召集和主持,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中央委員會主席可以委托副主席主持會議。

中央常務委員會定期向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

第二十二條 中央常務委員會閉會期間,由中央主席會議主持中央領導工作。

中央主席會議由中央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組成。

中央主席會議由中央委員會主席主持。

每屆中央委員會產生的中央常務委員會和中央領導人,在下屆全國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中央日常工作,直到下屆中央委員會產生新的中央常務委員會和中央領導人為止。

第二十三條 中央委員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中央工作機關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職能部門。

秘書長、各職能部門正職負責人,由中央常務委員會任命﹔副秘書長、各職能部門副職負責人由中央主席會議任命。

第二十四條 中央委員會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的主任由中央常務委員會決定,副主任和委員由中央主席會議決定。

第四章 地方組織

第二十五條 地方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同級委員會召集。必要時,經上一級組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地方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同級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上一級組織批准。

第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同級委員會的報告﹔

(二)決定同級委員會的重大事項﹔

(三)選舉同級委員會﹔

(四)選舉出席上一級代表大會的代表。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如果同級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提前或延期舉行,其任期也相應改變。

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名額,由上一級組織決定。

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同級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同級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級組織的工作。

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地方常務委員會召集,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不設常務委員會的,由主任委員會議召集。

地方各級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同級常務委員會的報告﹔

(二)審議同級內部監督委員會或內部監督機構的報告﹔

(三)決定同級組織的重大事項﹔

(四)選舉同級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常務委員。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常務委員、不設常務委員會的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名單,事先須經上一級組織批准。如果上述人員在任期內職務需要變動,須經上一級組織批准﹔

(五)在同級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調整和增選同級委員會委員﹔

(六)決定同級內部監督委員會或內部監督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第二十八條 省級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其他各級委員會可設常務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常務委員組成。在同級委員會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領導工作。

常務委員會定期向同級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

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在下屆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日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務委員會產生為止。

第二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閉會期間,由主任委員會議主持領導工作。

主任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組成。

主任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

第三十條 地方各級委員會設秘書長,可設副秘書長。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地方組織工作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職能部門。

秘書長、專門委員會和職能部門的正職負責人,由常務委員會任命,不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組織由同級委員會任命。副秘書長、專門委員會和職能部門的副職負責人由主任委員會議任命。

第五章 基層組織

第三十一條 凡同一單位、行業、地區有黨員五人以上者,經上一級地方組織批准,可以成立支部。三人以上者,可以成立小組,也可以加入鄰近地區或相近行業的支部。根據工作需要,同一單位、行業、地區設有兩個以上支部的可以設總支部或基層委員會。

黨員因特殊原因不能編入支部的,由所屬組織直接聯系。

第三十二條 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會議選舉產生。黨員代表由所屬支部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至五年。必要時經上一級地方組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換屆。委員的名額和人選,須報上一級地方組織批准。

支部、總支部、基層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組成。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委員會推選。

支部、總支部、基層委員會貫徹民主集中制,實行在主任委員主持下的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定期開展活動,健全組織生活。

第三十三條 基層組織的基本任務是:

(一)發揚自我教育優良傳統,推動和組織黨員學習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繼承和發揚孫中山愛國、革命、不斷進步精神,不斷提高黨員的思想政治素質﹔

(二)推動和組織黨員學習本黨章程和歷史,遵守章程規定,繼承和發揚民革優良傳統﹔

(三)調動黨員的積極性、創造性,教育和鼓勵黨員做好本職工作﹔積極參加本黨各級組織的工作和活動﹔

(四)維護和執行本黨紀律,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教育和監督黨員遵紀守法,廉潔奉公﹔維護黨員的合法權益﹔

(五)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反映社情民意﹔

(六)教育黨員自覺抵制社會不良傾向,維護社會穩定,堅決同違法犯罪和破壞安定團結局面的行為作斗爭﹔

(七)發現、培養並向上級組織推薦優秀人才﹔

(八)發展黨員,收繳黨費,討論對黨員的獎勵和處分﹔

(九)組織黨員開展社會服務活動。

第六章 干部

第三十四條 本黨各級領導干部是本黨的骨干。要按照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任人唯賢的原則選拔和任用干部,建立高素質的干部隊伍。

第三十五條 本黨各級領導干部,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模范履行本黨章程,接受組織和黨員的監督﹔

(二)理論聯系實際,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注重調查研究,鑽研業務,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參政議政能力、組織領導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和解決自身問題能力﹔

(三)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作風民主,胸襟寬廣,顧全大局,善於團結同志,緊密聯系群眾﹔

(四)熱愛民革工作,服從組織,遵守政治紀律、政治規矩,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

第三十六條 本黨重視教育、培訓、選拔和考核干部,特別是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干部。

第三十七條 本黨中央和地方組織的領導班子成員原則上同一職務可連選連任兩屆,最多不超過三屆。

第七章 內部監督

第三十八條 內部監督是本黨自身建設的內在要求,是促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約束、自我完善的重要舉措,是對各級組織和黨員遵守本黨章程、履行職責情況的自我監督。監督的重點是各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各級領導機構成員、各級機關的黨員。

第三十九條 內部監督的內容是: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與中國共產黨真誠合作的情況﹔遵守憲法法律,貫徹多黨合作方針政策,遵守本黨章程及有關制度規定的情況﹔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履行參政黨職責,執行組織決定的情況﹔貫徹中共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加強作風建設,密切聯系群眾的情況﹔廉潔自律、秉公用權的情況。

第四十條 中央和地方組織領導同級組織的內部監督工作,各級領導班子擔負內部監督主體責任,主要負責人是內部監督第一責任人,班子成員在職責范圍內履行監督職責。基層組織履行規范組織生活,了解反映黨員意見建議,加強教育管理等監督職責。內部監督委員會是內部監督工作的專責機構,在同級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根據需要承辦國家監察相關工作。本黨黨員對各級組織和領導干部進行監督,實事求是地反映意見和建議等。

第四十一條 內部監督可採取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述職和民主評議、談心談話、問題線索處置、日常履職監督等形式。

第四十二條 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述職和民主評議制度是加強領導班子建設、規范政治生活的重要內容,是充分發揚民主、加強內部監督、提升履職能力的重要措施。民主生活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增開。述職和民主評議每年開展一次。領導班子負有執行制度的主體責任,主席(主委)是第一責任人。

第四十三條 中央和省級組織設立內部監督委員會,任期與同級委員會一致。主任由同級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兼任,組成人員可從同級委員會委員中產生,也可吸收其他方面代表人士。省轄市級組織可以設立內部監督機構。

第四十四條 中央內部監督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由中央主席會議提出,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任期與中央委員會一致。

中央內部監督委員會成員屆中如需調整,由中央主席會議提出,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中央常務委員會決定,報下一次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確認。

第四十五條 省級內部監督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由主任委員會議提出,省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任期與省級委員會一致。

省級內部監督委員會成員屆中如需調整,由主任委員會議提出,省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在省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省級常務委員會決定,報下一次省級委員會全體會議確認。

省轄市級內部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責,參照省級內部監督委員會的相關規定。

第八章 黨的紀律

第四十六條 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是維護團結統一、完成任務的保証。各級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的約束。

第四十七條 黨的紀律處分有5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第四十八條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留黨察看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處分期滿后,應當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紀律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加入本黨。

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及以上處分的,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第四十九條 紀律處分堅持以憲法、法律和本黨章程為依據。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依法依規依章辦事,堅持民主集中制。堅持懲防並舉、寬嚴相濟,注意抓早抓小,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紀律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嚴重違紀、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

第五十條 黨員危害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本黨章程及紀律規定,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國家和人民利益,危害多黨合作事業和統一戰線工作,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對於其他違紀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第五十一條 中央和地方組織對黨員作出紀律處分決定。對中央委員會委員的紀律處分,須經中央委員會決定。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可以先由中央常務委員會作出紀律處分決定,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的紀律處分,須經同級委員會決定,報上一級組織批准,並層報中央備案。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可以先由同級常務委員會作出紀律處分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第五十二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一般情況下應當經過基層組織集體討論通過,報所屬地方組織批准,層報中央備案。也可由地方組織集體討論直接給予處分,層報中央備案。開除黨籍的處分,須經中央或省級組織批准,省級組織批准的報中央備案。

第五十三條 提出處分意見:

(一)收到反映黨員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向同級監察機關或者有關部門移交問題線索﹔不涉嫌違法、但需追究紀律責任的,按照管理權限可由中央或者地方組織負責﹔

(二)黨員被監察機關、司法機關依法留置、逮捕的,應當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應當暫停其履行職務﹔

(三)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或者依法受到政務處分、行政處罰等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應當研究提出處分、處理意見。

第五十四條 對黨員進行紀律處分,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和分級受理、分類辦理的要求,做好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按照紀律處分權限給予相應處分,嚴格履行相應批准、備案手續。紀律處分決定應由所屬地方組織向受處分黨員所在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

第五十五條 黨員對所受紀律處分不服的,可向作出決定的組織提出復議。對復議決定仍然不服的,可向上一級組織提出申訴。復議申訴期間,不停止原紀律處分決定的執行。經復議、申訴,認定處分決定有錯誤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代表大會,解釋權屬於中央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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