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治理體系是一系列的政治制度及其運行體系。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一項基本的政治制度,是我國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制度設計。民主黨派是參與國家治理的重要力量。中國共產黨堅持和不斷完善我國的多黨合作制度,並通過一系列相關制度安排,把民主黨派及其所代表的群體的力量融入國家治理體系,最大限度地優化政治資源配置,形成社會各界廣泛參與國家治理的體制機制,充分發揮多黨合作制度的效能,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一、頒布多黨合作制度的綱領性文件,進一步夯實民主黨派參與國家治理的制度基礎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在中國革命、建設和改革開放實踐中共同創造、形成和發展起來的。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的召開,標志著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正式確立,其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一起,構成了我國政治體制的基本架構。中國共產黨加強與民主黨派的團結合作,提出“長期共存、互相監督”的方針,之后又進一步提出“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有助於民主黨派更好地參與到社會主義革命、建設和改革開放的偉大實踐之中。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后,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化和發展,適應治國理政的需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也不斷地發展和完善。
1989年12月,《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意見》頒布,首次明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一項基本政治制度”﹔首次提出了“執政黨”和“參政黨”的概念,指出“各民主黨派是各自所聯系的一部分社會主義勞動者和一部分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的政治聯盟,是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同中共同力合作、共同致力於社會主義事業的親密友黨”,明確規定了民主黨派在多黨合作中的地位,不是執政黨,也不是在野黨,而是與共產黨共同致力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參政黨﹔首次明確民主黨派參政的主要內容,基本點是“參加國家政權,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和國家領導人選的協商,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參與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這些規定,使民主黨派參政逐步制度化、規范化,有利於切實發揮民主黨派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的職能和作用,對於堅持和完善我國多黨合作制度、鞏固擴大愛國統一戰線,加強中國共產黨與民主黨派團結合作,民主黨派積極發揮作用,更好地參與國家治理,實現黨和國家的總任務具有重要意義。
1993年全國人大八屆一次會議將“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載入憲法,上升為國家意志。1997年,中共十五大又將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提高到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的高度,列入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綱領,並把堅持和完善這一制度作為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和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多黨合作制度在實踐中不斷完善,逐步走向制度化、規范化。
二、不斷完善和發展多黨合作制度,保証民主黨派更好地參與國家治理
進入新世紀新階段,中共中央高度重視制度建設,強調要認真總結多黨合作實踐的好經驗好做法,進一步推進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充分發揮多黨合作制度在國家治理中的作用,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偉大進程。
2005年2月,中共中央頒布《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再次明確民主黨派的性質、職能、參政內容。《意見》指出,要保証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在各級人大代表中佔有適當比例,政府相關工作部門、各級法院和檢察院選配相應的民主黨派成員,保証民主黨派成員在人民政協中佔有較大比例。這項規定使民主黨派能夠切實有效地履行參政黨職能,更好地參與國家治理。
《意見》還第一次把民主監督作為單獨一部分予以規定,指出中國共產黨與民主黨派之間的互相監督是在四項基本原則的基礎上通過提出意見、批評、建議的方式進行的政治監督。同時,為確保民主黨派的監督切實有效,還對民主監督的內容、形式作了明確規定,提出要拓寬民主監督的渠道,完善民主監督機制,加大民主監督力度。
《意見》的頒布,有利於新形勢下民主黨派充分發揮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中的作用,更好地參與國家治理,對於推動我國多黨合作事業的發展、推動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三、制定統一戰線和多黨合作的系列文件,保証民主黨派履職制度化
中共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中共中央加強對多黨合作事業的全面領導,積極推進多黨合作制度建設。
2015年5月召開的中央統一戰線工作會議,明確提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新型政黨制度,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同年,中共中央頒布了《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又發布了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是我國多黨合作制度制度化、規范化的重要文件,它以黨內法規的形式,為民主黨派全方位履行職責、參與國家治理提供保証。
《條例》對民主黨派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的基本職能、參政內容作出了新的明確規定,指出,“民主黨派的基本職能是參政議政、民主監督、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治協商”。其中,“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治協商”是首次被明確為民主黨派的基本職能之一。關於民主黨派的參政內容,《條例》規定:“參加國家政權,參與重要方針政策、重要領導人選的協商,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參與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執行。”民主黨派基本職能的擴展和參政內容新的規定,為民主黨派更好地發揮作用,參與國家治理,提供了更加廣闊的空間。
《條例》還對民主監督的內容、方式作出了新的規定,強調,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實行互相監督,“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基礎上,在政治協商、調研考察,參與黨和國家有關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執行和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受黨委委托就有關重大問題進行專項監督等工作中,通過提出意見、批評、建議等方式,對中國共產黨進行民主監督。”各民主黨派監督中國共產黨,有助於促進中國共產黨實現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更加有利於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四、制定政黨協商的法規文件,加強政黨協商,提高治理能力
政黨協商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重要內容,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過程中發揮著政治參與、政治吸納、政治溝通等多種作用。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發布《關於加強政黨協商的實施意見》,指出“政黨協商是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以共同的政治目標為前提和基礎,在國家重大方針政策和國家重要事務等問題上,於決策前及決策實施過程中而進行政治協商的一個民主形式”。文件對政黨協商的基本原則、內容、形式、程序和保障機制作出了明確規定,使政黨協商有制可依、有規可守、有序可循,保証民主黨派在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治協商過程中,能更好地發揮作用,更有效地參與國家治理。
2020年12月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對政黨協商又進一步作出新的規定,指出,“政黨協商是中國共產黨同民主黨派的政治協商”,“支持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參與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以及其他方面的協商”。這些規定,對於促進政黨協商制度化、規范化具有重要意義,有利於把政黨協商落到實處,使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在國家治理重大問題上進一步加強協商合作,有利於促進黨和政府科學決策、民主決策,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通過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我國的多黨合作制度得到不斷發展和完善,民主黨派履職盡責的制度基礎越來越堅實,民主黨派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過程中的作用越來越強。反過來,這也必將有助於把我國多黨合作制度的制度優勢轉化為國家治理效能,進一步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佟舒眉,首都師范大學學前教育學院副教授﹔李仁質,《中央社會主義學院學報》原執行主編、編審/責編 劉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