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禮·秋官·司寇》記載“大司寇之職,掌建邦之三典”,此“三典”為“刑新國用輕典”“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意指一國應根據不同歷史時期社會具體發展狀況和治安形勢來制定和執行輕重嚴寬不同的刑罰和司法政策,可以《尚書·呂刑》中“刑罰世輕世重”之論歸納“三國三典”體現的法制思想。整體而言,“刑罰世輕世重”是中國古代在掌握法律政策方面,強調立法及司法適用都應著眼於社會治理的現實需求,適時調整立法和司法政策,法律適用之寬嚴尺度應以相時而定,法律之目的在於維護和重建國家社會秩序的一種法制指導思想。“重典治亂”是“刑罰世輕世重”法制思想的重要內容,且在古代中國各朝代都有所體現。如韓非子主張以嚴刑重罰達到“以刑去刑”的目標,使人們不因小利而為奸邪行為﹔商鞅變法中“刑多而賞少”體現的重刑主義思想﹔明初為強化封建中央集權,親自編訂《大誥》實現“重典治吏”“重典治民”等等。“重典治亂”這一傳統法律思想,對當今中國的法治建設依然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雖然中國古代社會的“亂世”在當今中國已不存在,但我國在食品藥品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反腐倡廉等領域仍然“亂象”頻發,“重典治亂”在特定領域和艱深問題的治理方面,發揮著猛藥去疴、除弊布新的作用。為嚴厲打擊那些直接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違法行為,以及造成社會不公、擾亂社會正常秩序的腐敗行為,“亂世用重典”的核心理念得以沿用。同時,適應我國法律體系的現實發展,“重典治亂”也有了新的內涵,即“重典”不再僅局限於古代社會嚴苛的刑罰,轉而成為了囊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在內的嚴厲的法律責任網絡,並以健全且嚴密的制度體系保証法律的具體實施。
以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為例,生態環境保護法的政策屬性明顯。2012年中共十八大報告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總體布局,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實行最嚴格的源頭保護制度、損害賠償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的總要求。為滿足國家推進環境治理和環境保護事業對“硬舉措”的迫切需求,自2014年史上最嚴環境法出台以來,我國環境法律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得到了全面的強化,環境法律制度體系得以建立健全,“重刑重罰”以及高額賠償的環境司法案例不斷涌現,體現了我國在生態環境形勢嚴峻、污染防治任務繁重的背景下“重典治亂”的決心。
2014年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在傳統的行政處罰方式之外引入了按日計罰制度,首次規定了人身罰的行政處罰措施,強化了政府環境監管職責,加大了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此外,《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環境單行法在修改時也擴大了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范圍、提高了罰款額度,同時我國還新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法》《長江保護法》《生物安全法》等法律規范,完善了生態環境標准制度、生態環境風險監測預警體系、流域統一監管等法律機制體制。《刑法》修正案和《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降低了污染環境的入罪門檻,明確了量刑標准,加大了對環境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2012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和2017年修改的《行政訴訟法》,分別規定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和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條款,完善了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體系。2020年《民法典》明確將生態破壞作為環境侵權的原因行為,並確定了環境侵權案件中被侵權人提起懲罰性賠償金的請求權基礎,確立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實體法依據。同時,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還系統推進環境資源審判專門化改革和專業化水平提升,通過發布典型案例、指導案例以及完善司法解釋保障環境司法規則供給,推動環境司法機制聯動協作和案件集中管轄。國家從政策、立法、司法、執法等不同面向重拳出擊,在強化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追究,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同時,重視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的事先預防和源頭治理,推動涉及人民群眾根本利益和國家公共安全底線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順利開展。
由此可見,源於中國古代“世輕世重”法制傳統的現代“重典治亂”思想,並非是對重刑主義的迷戀,更不是要施法外之外。當下法治中國的“重典治亂”不僅體現在法律責任的強化、處罰力度的加大,還體現在事先的風險預防和全過程的監管,體現在法律規范對違法行為的界定更清、處理要求更細、制度更具可操作性,以及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的加強,包含著依法治國、風險預防、全過程監督、源頭治理、綜合治理、協同共治等先進法治理念。“重典治亂”有利於加強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和監管力度,扭轉積弊領域違法成本低、違法行為屢禁不止的局面,避免法律規定過寬、過鬆、過軟,發揮法律對違法行為的威懾和遏制作用,實現從治標到治本的過程,預防類似不法行為的發生,及時、全面救濟受害人權益、保障合法行為人的守法紅利,為消除具有長期性、復雜性和艱巨性的生態環境、貪污腐敗、食品藥品安全、生產安全等突出問題奠定堅實的法律基礎。
當然,“重典”可以“治亂”,但並不意味著“重典”一定能“治亂”。首先,重典必須被執行和落實才能“治亂”,這就要求監管機構有所為,完善監管措施,加大監管力度,避免權力尋租﹔司法救濟有保障,落實責任追究和權益救濟﹔社會公眾有意識,形成打擊各類不法行為的廣泛共識與合力。其次,要根治頻發的社會亂象,僅靠重典的約束是不夠的,要從根本上減少不法行為,就要實現企業內控和行業自律,使企業、行業等主體自覺合法合規,並積極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各級領導干部和廣大公職人員要堅定理想信念,筑牢思想道德防線,強化憂患意識、問題意識、創新意識和業務能力,全力保障群眾切身利益,堅決守住安全底線。■
(劉尉,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責編 王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