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正日益成為人類社會發展的主要推動力。近代以來隨著知識和技術積累到一定程度,科技發展開始以指數增長的方式快速增長,深度科技化的人類社會即將到來。基因工程、納米技術、人工智能技術等前沿科技迅猛發展在給人類帶來巨大福祉的同時,不斷突破著人類的倫理底線和法律邊界,科技發展可能將超過人類社會的理解和承受能力,接近“科技奇點”。科學技術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深刻影響著人類社會的發展與國家的前途命運。如何保障科技有序、協調、高速發展,如何應對科技發展帶來的社會倫理和法制問題,讓科技造福人類生活,已經成為人類社會發展面臨的共同問題。“科技善用”需要人類社會對前途命運的深刻思考,需要倫理與法律的約束,需要政府治理的現代化支撐。
在生命科學領域,基因編輯、腦機交互、生物治療等前沿技術都對現存的倫理和法律體系產生巨大挑戰。2018年,南方科技大學某學者,宣布一對基因編輯嬰兒在中國誕生,通過編輯掉CCR5基因,她們出生后即能抵抗艾滋病病毒HIV。然而,由於技術沒有經過充分研究論証,該基因編輯不但不一定能使個體獲得對HIV的抵抗力,反而可能會產生引發免疫系統、神經系統、心血管系統功能紊亂和癌症高發的風險。廣東省“基因編輯嬰兒事件”調查組調查顯示,該工作系“蓄意逃避監管,私自組織有關人員,實施國家明令禁止的以生殖為目的的人類胚胎基因編輯活動”。人獸胚胎嵌合技術則從另一維度引起對社會倫理的沖擊。該技術可以為人類組織再生、器官移植提供一種新的技術路線。然而,人獸胚胎嵌合后的個體是“人”還是“獸”?他是否有人權並受法律約束?將他們作為治療供體符合倫理和法律規定嗎?這些問題都是技術往前發展必須思考和解決的。
在信息技術領域,人工智能、大數據分析、區塊鏈等技術也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倫理和法律沖擊。比如人工智能技術,基於深度學習技術的AI是“黑箱算法”,人類並不清楚了解訓練后的AI的具體決策邏輯,其決策是否符合人類倫理和法律。利用AI技術自動駕駛的汽車出現交通事故,很難對責任人進行界定和追究,是算法開發商,還是使用者本人。再比如大數據分析技術,大數據分析帶來信息分析全面便捷的同時,同時也帶來個人隱私信息泄露的風險,基於大數據分析對顧客進行惡意“殺熟”成為了一種銷售手段﹔在西方的選舉中,已經大量利用大數據分析和社交網絡手段,進行選民傾向的誘導。人臉識別技術在帶來便捷的同時,也存在侵犯用戶個人隱私的問題。而由於支付、安檢等現代信息系統許多是基於人臉識別技術,用戶隱私的泄露還會帶來巨大的安全風險。此外,互聯網與區塊鏈技術也對金融領域造成了巨大沖擊,以“比特幣”為代表的P2P形式虛擬加密數字貨幣,不但造成了監管困難和金融動蕩,還沖擊了目前支撐人類社會經濟活動的“主權貨幣”體系。
科技發展需要社會倫理和法律的約束與保障。2018年,電影《我不是藥神》引起社會轟動,電影揭示了癌症患者和癌症用藥中的科技、經濟、倫理、法律和政府治理問題。一個抗癌藥物的研發、獲批、定價和流通,涉及到制藥企業的投入和回報、專利保護和藥物銷售相關的法律法規、醫患關系、家庭倫理、政府治理等社會法制的方方面面,任何一個法律和倫理障礙都會制約癌症治療技術的發展和應用。同樣是癌症治療,生物治療技術已經成為未來癌症治療技術發展的大勢所趨。然而,由於生物治療技術的法規和倫理體系不完善,生物治療技術發展步履維艱。正規的研究轉化受到法律的限制,而一些企業和醫療機構則鑽法律的空子,將尚未成熟的技術應用於癌症治療。2016年,因不正當使用生物治療技術導致病人死亡的“魏則西事件”,導致中國生物治療技術臨床轉化停滯了3年之久。信息科技領域同樣存在法律法規滯后導致的新技術發展受限的問題。比如基於雲計算、大數據分析的“城市大腦”技術,可以為城市的交通、醫療、教育、文化生活注入新的服務和治理手段,提高人民群眾的生活品質。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基於相關技術的“健康碼”為戰勝疫情提供了新的技術手段。然而,由於相關法律法規滯后,個人隱私泄露風險大、個人數據確權難、部門協作不順暢等問題,“城市大腦”技術的發展與應用依舊存在諸多困難。
中央政府深切關注科技化與社會法制間的互相影響。2019年7月,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國家科技倫理委員會組建方案》。會議將促進科技與社會倫理法制和諧發展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會議指出科技倫理是科技活動必須遵守的價值准則,關系到科技對人類社會的影響。要組建國家科技倫理委員會,加強統籌規范和指導協調,推動構建覆蓋全面、導向明確、規范有序、協調一致的科技倫理治理體系。要抓緊完善制度規范,健全治理機制,強化倫理監管,細化相關法律法規和倫理審查規則,規范各類科學研究活動。在深度科技化的人類社會來臨之際,加強科技與社會倫理與法制間的協調發展,已成為全社會的共同呼聲,關系到人類社會與國家的前途命運。
科技發展不能失控,社會法制不應僵化。科技發展失控除了帶來工業污染、氣候變暖、新型傳染病流行、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等問題,更會導致社會倫理和法制體系的奔潰動蕩。保障科技有序可控發展,妥善應對科技發展帶來的社會倫理和法制問題,是讓科技造福人類生活必須解決的關鍵問題。另一方面,社會倫理和法制也不是僵化不變的。現有人類社會倫理和法制體系,是由過去數千年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的多種因素融合演進而成,科技發展一直是其中的重要變量且權重越來越大。社會倫理與法制本質上是人類社會認知、利益和規范的“公約數”,當一個新的科學技術發展確能造福全人類的時候,相應的倫理和法律也就要做出調整。日心說、解剖學、進化論、試管嬰兒等科學技術的發展,都曾在當時引起過社會思想的沖突。以簡單粗暴手段阻擋可造福人類的科學技術發展,裁判並燒死“布魯諾”這樣的事件不應再重演。社會法制要和科技發展與時俱進。
科技發展需要社會倫理評估與法制建設先行。長期以來,人類社會應對科技發展導致的社會倫理和法律問題,常常採用滯后模式,在科技發展導致倫理和法律問題出現后再進行討論和應對。滯后模式在科技發展緩慢時有其合理性,但也導致許多重大科技創新前缺少足夠的社會倫理討論和法制規范,造成比較大問題后再進行補救和治理。進入深度科技化時代后,科技發展的深度、廣度和速度都呈現指數級增長,滯后模式容易造成的社會影響和損害急劇擴大,科技發展需要社會倫理評估與法制建設先行。要構建能快速應對科技發展的社會倫理和法制體系,在科技創新之初就有周密的社會法制影響評估,將可能產生的問題放入科技創新的設計中。重大科技創新前,要先思考和評估新技術及可能演化的結果是否符合倫理,是否會沖擊現有的法律體系,是否需要及時對現有的社會法制框架做出修訂和補充。通過社會倫理評估與法制建設先行,促進科學技術規范發展,建立政府、企業、科學家、用戶、公眾等在不同層面監管的機制,基於全社會的利益相關者尋求社會倫理與法制的“公約數”。
重點關注生命健康、信息技術等新興科技領域的社會法制問題。奧地利著名物理學家薛定諤認為,生命的本質是信息,生命健康、信息技術等領域的科技發展涉及了對生命本質的認知和操控,對人類社會倫理底線、法律邊界的影響最為巨大。需要重點研究這些新興技術領域對社會法制的影響。針對相關新技術制定倫理規范和法律准則,對相關技術的研究應用進行引導和規范。善立良法才能善用科技。要重點圍繞基因編輯、生物治療、人工智能、大數據分析、自動駕駛等領域,加快推進相關立法工作。由於這些科技領域往往涉及多個交叉學科,要搭建包含生命科學、信息科學、法律、哲學等不同領域專家的平台,讓不同領域的專家,以及政府、媒體和公眾共同參與相關的討論和立法工作。加強生命健康和信息技術領域科技創新的主體、用戶、管理者、相關利益者的倫理和法律教育,加強科技倫理和法律的宣傳普及,確保這些新興科技領域的科技發展受到行政司法和社會輿論的監督和保障。■
(徐銘恩,民革浙江省委會副主委,杭州電子科技大學教授、博導,浙江省醫學信息與生物三維打印重點實驗室主任/責編 劉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