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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要素定價的困難和探索     何玉長    2022年02月16日10:38

      21世紀以來,全球數字經濟迅猛發展,數據作為生產要素在數字經濟發展中發揮了關鍵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經濟發展史也是生產要素演進史。傳統農業社會主要生產要素是勞動力和土地﹔進入工業社會以后,主要生產要素為資本、勞動力和技術﹔在當今現代工業社會、數字經濟時代,數據作為新興生產要素,成為與資本、技術、勞動力並重的第四大生產要素。作為生產要素的數據是大數據,是借助於現代計算手段和互聯網進行挖掘、匯集、分析和處理的數據集合,是具有經濟效用的數據資產。數據在數字技術體系中處於基礎地位,數字技術如計算機、雲計算、互聯網、區塊鏈、移動通訊等以數據為工作對象,並在數據基礎上形成﹔數字技術為數據運行提供技術和設備,數據挖掘、處理、運算和集成要依靠計算機,海量數據分析需要雲計算來承擔,數據應用於國民經濟離不開互聯網和移動通訊的功能發揮。

數據要素定價的困難

  數據要素如其他生產要素一樣,也需要市場配置,數據要素市場化是數字經濟的客觀要求。數據要素並不像傳統要素那樣以實物形態進入生產過程,傳統要素勞動力、土地、資本和技術都可直接作為或轉化為實物進入生產過程,便於計量和定價,而數據要素以虛擬形態進入經濟活動過程,數據生成和運行涉及復雜的經濟關系。諸多原因造成數據要素定價難,並困擾著數據要素的市場化。

  1.數據生產的復雜性。數據生產是數據價值形成過程,這是一個循環系統。數據採集源自業務部門(企業或其他經濟主體),經數據採集后數據集合到數據平台部門,進而經過數據分析和數據產品部門,而后又作為生產要素回到業務部門應用。由於數據的挖掘、處理、運算和集成是在各環節完成,每個環節形成數據勞動的階段性成果。數據可以數據庫、商業軟件、智能設備的形式進入應用場景,也可以階段性成果滿足購買方所需。數據產生的價值鏈條長且運行過程復雜,經過數據採集、計算處理、整合分析,乃至應用場景,涉及多種交易對象、多種產權主體,每一個環節都需要進行價值計量,要確定階段性成果產權主體和定價就特別難。

  2.數據產權的模糊性。從數據採集來看,由於業務部門尤其是企業和消費者的數據往往被動佔用和私下交易,這造成數據採集的混亂和數據所有權的被侵害。從數據應用來看,數據產品抄襲和侵權行為時有發生,基礎數據的公共性得不到有效保障,公共數據時而被私人侵佔﹔數據的專用性和行業性也帶來數據孤島和數據壟斷現象。

  3.數據資產的虛擬性。相較而言,傳統生產要素的勞動力、資本和土地都是或者可以轉換成為實物,而數據要素表現為數字、圖像、語言等虛擬形態。勞動者操控數字技術,將數據要素與其他實物要素結合,生產的結果隻見實物要素凝聚在產品中,而不見數據要素的存在形式。數據要素的虛擬性使得難以在生產成果中剝離數據資產價值和計量數據要素價值。

  4.數據交易的平台化。互聯網基礎上的數據交易平台固然有利數據運行效率,但數據交易平台客觀上形成了平台壟斷,網絡平台上買賣不見面、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抑制了業務部門和消費者的交易選擇權。由於技術不成熟和管理不到位,網絡平台的線上交易和線下服務常常脫節,也增加了數據交易的經濟風險。從實踐來看,數據交易平台也難免失信行為,如數據供應商、技術服務方私下緩存或轉賣數據﹔數據使用方留存、復制、轉賣或盜用數據,以及數據交易中的泄露私人信息和商業機密問題。

  5.數據應用的外部性。數據資源的可復制使得不同經濟主體可同時分享,由此帶來數據應用明顯的外部性。數據信息外溢帶來他人的經濟利益,卻不能使數據產權主體得到回報,數據要素應用的外部性造成“搭便車”現象難以避免,也使得數據定價難。此外,由於數據的無限增長,數據使用時效短和更新快,也加大了數據定價難度。

當前的數據要素定價方式

  當今社會,數字經濟狂奔式發展的同時,卻遭遇數據要素定價難的“瓶頸”,國際上數字經濟先行國家情況類似。從目前我國數據要素定價方式來看,數據要素市場化建設還任重道遠。

  目前國內外數據要素市場定價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數據交易平台定價。由於數據分類和標准制定不完全,價值決定機制不完善,數據平台依據數據市場供需情況預定價格,再根據市場磨合調整價格,短期性和盲目性比較明顯。二是行業自治協議指導價格。一般在產業初始階段,由於市場發育不成熟,行業自治形成市場規則,包括產品質量和定價規則。顯然,這種要素市場自治協議指導價,是建立在君子協定基礎上,缺乏制度約束,也不符合市場規律,而且企業自治難免走向大企業壟斷。但隨著市場走向成熟,行業自治總會被成熟的市場法規制度所取代。市場要素定價機制也將逐步市場化、規范化。四是“獨角獸”企業領導價格。在數字經濟領先企業逐漸形成行業壟斷的趨勢下,“獨角獸”企業領導價格隨之出現。當然,這種領導價格往往與行業自治價格融合在一起。一定程度上“獨角獸”企業決定市場價格走向,這抑制了數據產業競爭效率和數據要素功能發揮。此外,還有公共數據的政府定價,這主要由行業主管部門確定數據資產價格。總體看,我國數據要素定價方式還在摸索中,科學性和合理性難以保証。

數據要素定價的基礎和進路

  要加速數據要素市場化進程,必須盡快破解數據要素定價難問題,形成合理的數據價格體系,發揮數據價格機制配置數據資源的作用,促進數字經濟健康發展。

  數據要素定價基礎在於數據價值。作為生產要素的數據並非原始數據符號,而是經勞動加工的數據產品,其價值由生產該產品的社會必要的勞動時間所決定,該價值便是市場定價的基礎。現實中我們直觀到供求雙方討價還價,通過市場磨合達成雙方可接受的價格。但從長遠和大勢上還是由數字勞動價值決定價格。通過數據交易,實現供給方的價值目標和滿足需求方的使用價值目標。數據要素的本質是價值,數據價值是人們數字勞動的凝結。數據要素的有用性和專用型,使之具有交換的可能﹔數據要素的交換價值表現為價格,其根本上取決於價值。創造數據要素價值的數字勞動是,掌握數字技術的勞動者借助生產資料創造數據產品的過程。數字勞動是復雜勞動,在相同勞動時間,比傳統勞動創造的價值大得多。

  數據定價的主要因素包括:生產成本、產品質量、應用效益和風險水平。數據產品的生產成本是數據價格的主體,包括研發和生產、流通過程的全部投入。生產成本是數據生產者的底線,這裡的生產成本是行業市場化成本而非個別成本。產品質量是數據要素關鍵,產品質量體現數據產品差異,質量狀況需得到市場檢驗和評估機構認定。應用效益是數據產品資料的具體體現,由此決定產品的預期利潤,根據數據資產投入成本和數據應用預期收益作為定價的主體。以社會平均利潤和行業平均利潤為參照,以數據行業平均生產成本加平均利潤為主要因素,確定數據資產價格。生產成本和應用效益是產品價格的主體,也是數據要素市場化的決定性因素。風險水平是指產品投入市場的預期安全和失敗的程度,風險水平是定價的參考因素,風險高低決定價格的波動幅度。

數據定價需要採取合理程序

  數據定價機制必然包含必要的邏輯程序。

  一是行業協議指導價格。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生產要素的數據產品,要依據產品分類、質量標准等因素,根據生產成本、產品質量、應用效益和利潤分享,由業務部門和平台組織在專家論証的基礎上進行協商議定,提出初步指導價格。二是在交易平台發布指導價格。數據要素市場交易最初按此指導定價格進行交易。三是市場調整。在數據市場運行中,隨著供求關系的變化,數據供求的市場磨合,以及產品的差異性,尤其是根據同類產品的差異狀況,數據價格相應調整,使之趨於合理。四是具有壟斷性、基礎性且涉及國計民生的數據產品(如移動通訊)定價,還需要輔之以聽証會方式。五是公共數據的定價。公共數據部分由政府免費提供,但部分可作商用的數據需要優惠提供和按成本提供,需要政府管理部門主持聽証會,經專家論証,由政府管理部門定價。

  數據要素定價還要解決幾個基礎環節的技術問題。一是健全數據確權機制。數據確權是數據定價的前提條件,從實踐來看,數據定價難在於確權難。為此,要健全數據確權的法律規則,明晰公共數據和私人數據邊界,防止公共數據商業濫用﹔從數據採集、數據處理、數據交易各環節,依法界定數據產權,維護數據市場和交易相關方的權益,克服數據應用“搭便車”行為,保護私人信息和隱私。二是規范數據質量標准。數據產品合理定價離不開產品質量標准,雖然我國數據產業分類基本規范,但數據質量標准還跟不上客觀需要。為此,要根據數據產品市場各環節,包括數據採集、數據處理、數據分析、數據集成等環節,制定相應質量標准﹔要根據不同數據行業,制定專業化數據質量標准﹔還要針對數據交易平台,制定平台運行質量和安全等級標准。三是完善數據評估機制。數據評估主要對數據應用效用的質量評價。要發揮政府技術管理部門、行業自治組織、社會中介結構等方面的作用,定期對數據產品評估,尤其加強對綜合型、通用型的數據庫、商業軟件等數據產品質量評估。此外,還要加強對數據產品和數據交易的風險評估。數據要素的評估結論可作為數據定價和產品進退市場的依據。

  總之,數據要素市場化建設,要盡快破解數據要素定價難問題,形成合理高效的數據要素定價機制,由此促進數據資源的優化配置,促進數字經濟乃至國民經濟的發展。■

  (何玉長,上海財經大學經濟學院教授/責編 張 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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